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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法舞文


弄法舞文【拼音】:nòng fǎ wǔ wén解释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出处《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示例~,聋痴瞽愚,流波至今,一任簿书。 ★明·刘基《官箴中》近义词舞文弄法、舞文玩法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歪曲法律条文

弄法舞文:成语接龙顺接


“弄法舞文”这一成语,源自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语境,是“舞文弄法”的常见变体,其核心含义是指利用法律条文和文书手段,玩弄文字游戏,以达到徇私舞弊、歪曲法律本意的目的。它形象地描绘了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或职权,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操作,从而损害公平正义的行为。这一成语的形成,与中国历史上悠久的成文法传统及复杂的官僚体系密切相关,是人们对司法腐败和吏治弊端的深刻观察与批判的结晶。

从历史源流来看,“弄法舞文”的雏形可追溯至秦汉时期。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已有“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的记载,生动刻画了官吏利用文书法律谋私的乱象。班固《汉书·货殖传》亦沿用了类似表述。至唐代,房玄龄等在《晋书·刑法志》中论述司法弊端时,明确指出“欲遣吏卒,恐致骚扰;欲托亲豪,虑其弄法舞文”,进一步强化了该词与司法不公的关联。此后,这一成语在历代文献中反复出现,成为指斥司法胥吏、讼师等群体徇私枉法的经典用语。

该成语的构成极具画面感和讽刺意味。“弄”与“舞”二字,本指戏耍、舞动,用在这里,将原本庄严肃穆的法律条文和公务文书,比喻为可以随意操纵、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工具,生动揭示了操作者的娴熟技巧与轻蔑态度。而“法”与“文”则直指国家律令和官方文书,是权力与规则的象征。两者结合,深刻揭露了那些身处关键岗位之人,如何将维护秩序的利器,扭曲为谋取私利、陷害他人的手段,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具体案件的公正,更侵蚀了法律本身的权威与社会的信任基础。

在传统社会中,“弄法舞文”的现象多与胥吏、刀笔吏、讼师等群体相联系。他们熟知律例条文和公文程式,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程序漏洞,或增减篡改案卷,或曲解法律原意,或拖延推诿流程,从而实现收受贿赂、挟私报复、欺上瞒下等目的。这种行为被视为吏治腐败的典型表现,为历代正直官员和思想家所深恶痛绝。许多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设计,如严格的文书勘核制度、回避制度等,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为了防范和遏制“弄法舞文”。

时至今日,“弄法舞文”这一成语仍具有强烈的现实警示意义。它超越了古代特定的历史背景,泛指一切利用法律、规章、政策条文,通过曲解、钻空子、玩弄文字游戏等方式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在司法、行政还是商业领域,这种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不公的做法,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离。它提醒我们,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严谨的条文,更需要公正的执行者、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以防止法律被“玩弄”于某些人的“文笔”之下,确保其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准绳。

综上所述,“弄法舞文”不仅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更是一面映照权力与法律关系的镜子。它承载着古人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对吏治清明的追求,其内涵历久弥新,持续警示着后世: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公正的实施,必须杜绝任何形式的“弄”与“舞”,让法律文字回归其捍卫公义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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