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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轻


罪疑惟轻【拼音】:zuì yí wéi qīng解释疑:不能确定;惟:同“唯”,只有。罪行轻重有可疑之处,只应从轻判处出处《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示例清·黄宗羲《明司马澹若张公传》:“~,则冥途有重返之魄;罚当其咎,则单门无连染之人。”近义词罪疑从轻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罪疑惟轻: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罪疑惟轻”源自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与儒家思想,其核心含义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嫌疑人的罪行存有疑虑、证据不够确凿,难以断定其有罪或无罪,则应采取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原则。这一成语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仁政的思想,强调司法裁决应秉持审慎与宽容的态度,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判断失误而造成冤假错案。它常与“功疑惟重”相对,共同构成古代赏罚分明的治理原则,即奖赏时若有疑虑则从重,惩罚时若有疑虑则从轻,以彰显公正与仁德。

从历史渊源来看,“罪疑惟轻”的思想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尚书·大禹谟》中记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被视为该理念的经典表述,意为在罪行存疑时应从轻发落,功劳存疑时应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之人,宁可承担执法上的失误。这种思想后来被儒家学说所吸纳和发展,成为历代王朝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汉唐以降的法律体系中,如《唐律疏议》等法典虽未直接采用这一成语,但其精神常体现在“疑罪从赎”“疑狱奏谳”等制度中,即对存疑案件可通过赎金减刑或上报朝廷审议,以减少误判风险。

“罪疑惟轻”的实践意义在于平衡司法权力与人性关怀。在古代社会,司法手段相对简单,刑讯逼供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一原则有助于遏制滥刑,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它要求执法者在面对复杂案件时保持谦抑与理性,避免武断定罪,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同时,这一理念也反映了儒家“仁者爱人”的道德观,将司法视为教化而非惩戒的工具,通过宽恕与谨慎来彰显统治者的德行,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罪疑惟轻”原则在历史实践中也面临局限性与挑战。在封建专制背景下,司法往往受皇权或官僚意志影响,其实际应用可能流于形式;加之古代证据科学不发达,有时难以准确界定“疑罪”范围,可能导致罪犯逃脱制裁。但总体而言,它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智慧,仍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时推定被告人无罪,便可视为“罪疑惟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者均强调以人权保障为核心,避免司法擅断。

时至今日,“罪疑惟轻”已超越法律范畴,成为中国文化中一种处世哲学的象征。它提醒人们在处理矛盾或评判他人时,应持谨慎与宽容之心,在证据不足时不妄下结论,这体现了中华文明中对“慎”与“仁”的价值追求。综上所述,这一成语不仅承载着古代司法文明的精髓,也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反思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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