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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拼音】:míng xíng bì jiào解释弼:辅助。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出处《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示例~,道尊老氏。 ★唐·张说《起义堂颂》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用于治理国家

明刑弼教:成语接龙顺接


“明刑弼教”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成语,它精辟地概括了刑罚与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辩证关系。该成语最早可追溯至《尚书·大禹谟》中的记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这里的“明”是彰明、宣示之意,“刑”指刑罚、法律;“弼”是辅助、纠正的意思,“教”则指礼乐教化、道德教育。其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制定并公开严明的刑罚,其根本目的并非为了单纯地惩罚与威慑,而是为了辅助、推动和保障社会教化与道德伦理的顺利实施,最终导向“刑期于无刑”的理想境界,即通过刑罚的运用,达到让人们远离犯罪、不再需要动用刑罚的治世状态。

这一理念的形成与发展,深深植根于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政治哲学传统。自西周提出“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想以来,儒家尤其强调道德教化的优先性,认为治理国家应以德礼教化民心为本。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然而,儒家也认识到,并非所有人都能自觉接受教化,对于顽劣之徒,刑罚是不可或缺的强制性规范手段。因此,“明刑弼教”巧妙地弥合了德与刑之间的张力:教化是目的和根本,刑罚是手段和保障。彰明刑罚,使其公正严明,恰恰是为了树立行为的底线,震慑不法,从而为德教的推行扫清障碍,创造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让教化能够更有效地深入人心。

在历史实践中,“明刑弼教”思想对历代王朝的立法与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法典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范,其立法精神便是“一准乎礼”,将儒家伦理道德大量融入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本身成为推行教化的工具。司法过程中,裁判者不仅依据法条断案,也时常考量伦常情理,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历代统治者通过颁布律令、宣讲圣谕、表彰忠孝节义等方式,将法律制裁与道德褒贬紧密结合,试图让民众在知晓刑罚可畏的同时,更明晓善恶是非之理,从而实现社会风气的引导与秩序的稳定。

总之,“明刑弼教”作为一个高度凝练的治国理念,超越了将刑罚视为单纯报复工具的观念,将其提升至辅助社会治理和教育人民的战略高度。它深刻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与道德、强制与自觉、惩罚与预防之间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复杂关系。尽管其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通过公正法律来保障和促进社会良好风尚的思想,以及对法律最终应服务于更高社会教育目的的追求,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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