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要于时【拼音】:yǒu yào yú shí解释对当时有需要。出处战国·卫·吕不韦《吕氏春秋·察今》:“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指人或事物英文have needs at that time
“有要于时”作为一个成语,其出处可追溯至中国古代典籍《吕氏春秋·察今》。原文语境为:“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此句深刻阐述了先王制定法度的核心原则:一切法令制度都必须顺应时代的需求而产生,具有明确的时代针对性。时代不断变迁,若固守旧法而不加以调整,即使法令条文留存至今,也已失去其适用性。因此,“有要于时”的核心内涵是指事物、政策或理论必须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与迫切需求,强调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实践智慧。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一成语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哲学中“变易”与“适时”的观念。它与《周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思想一脉相承,都强调动态适应环境的重要性。儒家虽重传统与礼法,但孔子亦言“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承认制度应随时代有所增减变革。法家更是明确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主张。“有要于时”正是这种务实理性精神的凝练表达,反对墨守成规,主张审时度势,使行动与决策牢牢扎根于现实土壤。 在历史实践中,“有要于时”的理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政治与社会改革。无论是商鞅变法依据战国争雄之势推行耕战政策,还是王安石针对北宋积弊推出新法,其根本出发点都在于试图解决当时最紧迫的社会矛盾与经济困境。反之,历史上许多失败的政策,往往源于脱离时代实际,成为僵化的教条。这一成语因而成为衡量政策合理性的重要标尺,提醒执政者必须深入体察民情时势,使制度与法令成为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工具,而非空洞的形式。 时至今日,“有要于时”的思想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现实的指导意义。在全球化与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当代,社会变迁速度远超以往任何时代。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企业组织的战略调整与技术创新,乃至个人的学习与职业规划,都必须秉承“有要于时”的原则。它要求我们敏锐洞察时代潮流与主要矛盾,根据变化了的条件不断调整目标、策略与方法。固步自封必然导致落后,只有主动适应、积极求变,才能使个人或组织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保持竞争力与生命力。 综上所述,“有要于时”虽是一个古老的成语,但其蕴含的与时俱进、务实求真的哲学智慧却是永恒的。它超越了具体的历史语境,成为一种重要的方法论:任何有效的行动都必须建立在对时代特征的准确把握之上。这一理念鼓励创新与变革,批判教条主义与经验主义,倡导一种动态、开放、务实的世界观与实践观。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当今世界,深刻理解并践行“有要于时”的精神,对于我们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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