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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当然


理所当然【拼音】:lǐ suǒ dāng rán解释当然:应当如此。按道理应当这样。出处隋·王通《文中子·魏相篇》:“非辩也,理当然耳。”示例善者福而恶者祸,~。 ★明·赵弼《续东窗事犯传》近义词天经地义、不容置疑反义词不以为然、岂有此理歇后语公鸡不下蛋;骡子不下儿语法作谓语、定语、状语;指理应如此英文go without saying 日文理の当然(とうぜん)。あたりまえである德文selbstverstǎndlich

“理所当然”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成语,它表示从道理上讲应当如此,完全符合情理或事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个成语结构清晰,由“理”、“所”、“当”、“然”四个字构成。“理”指事理、道理;“所”是结构助词,表示“所……的”;“当”意为应当;“然”是词尾,表示“……的样子”。四字组合,意指“按道理应该就是这个样子”。它常用来描述某种情况、行为或结果因符合逻辑、常规或普遍认知,而被认为是必然的、无需怀疑的。

从历史渊源来看,“理所当然”的意蕴可以追溯到古代典籍。虽然作为一个固定四字成语的成型相对较晚,但其思想内核早已有之。例如,《文中子·魏相篇》中有“非辩也,理当然耳”的表述,意为这不是巧辩,而是道理本应如此。唐代名家韩愈在《与孟尚书书》中写道:“假如释氏能与人为祸祟,非守道君子之所惧也,况万万无此理。且彼佛者果何人哉?其行事类君子邪?小人邪?若君子也,必不妄加祸于守道之人;如小人也,其身已死,其鬼不灵。天地神祇,昭布森列,非可诬也。又肯令其鬼行胸臆,作威福于其间哉?进退无所据,而信奉之,亦且惑矣。凡君子行己立身,自有法度,圣贤事业,具在方册,可效可师;仰不愧天,俯不愧人,内不愧心,积善积恶,殃庆自各以其类至;何有去圣人之道,舍先王之法,而从夷狄之教,以求福利也?《诗》不云乎:‘恺悌君子,求福不回。’《传》又曰:‘不为威惕,不为利疚。’假如释氏能与为人祸福,非守道君子之所惧也,况万万无此理。且夫人生有常理,死有常分,非可矫诬。此皆理所当然,事归一致。” 这段论述中“理所当然”的用法,已经非常接近现代含义,强调事物遵循固有规律和道理的必然性。

在语义和应用上,“理所当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涵。其一,是客观事理的必然性。它指出某些事物的发展或结论,是基于客观规律、逻辑推理或普遍共识而得出的必然结果。例如,“多劳多得,是理所当然的分配原则”。其二,是主观认知的应然性。它表达人们认为某种行为、态度或待遇是合乎情理的、本该享有的。例如,“子女孝敬父母,是理所当然的”。后一种用法有时可能隐含一种“自认为应当”的主观期待,若不加以反思,可能演变为一种“理直气壮”的索取心态,这是在使用时需要注意的语境差别。

与“理所当然”意义相近的成语有“天经地义”、“顺理成章”。但它们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天经地义”强调像天地一样永恒正确的绝对正确性,语气最为强烈和不容置疑;“顺理成章”侧重指随着事理的发展,自然产生某种结果,过程顺畅;“理所当然”则更侧重于从道理层面论证其应当性,是情理之中的判断。反义词则有“岂有此理”、“荒谬绝伦”等,表示毫无道理,极其荒谬。

总而言之,“理所当然”这个成语深刻体现了中华文化注重事理、讲求逻辑的思维传统。它既是对客观规律的一种肯定,也是对社会伦理和人际交往规范的一种表达。恰当地使用这个成语,可以使论述更具说服力,但同时也应警惕避免将其作为思维惰性的借口,对于任何“理所当然”之事,保持一份审慎的追问和思考,往往是理性与进步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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