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拼音】:fǎ rù róng qíng解释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出处示例谁都明白~。近义词反义词歇后语包公铡皇亲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法律方面
“法不容情”是一则源自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与法家思想的成语,其核心含义在于强调法律的刚性与公正性,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应掺杂个人情感、私情或人情因素,必须严格依据律条文和事实进行裁决。这一成语的形成,与中国传统社会“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密切相关。在古代,宗法社会注重人情关系,但法家代表人物如商鞅、韩非子等极力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认为法律应超越个人好恶和亲疏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因此,“法不容情”体现了法律至上、公正无私的治理理念,成为司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从历史渊源看,这一观念在典籍中早有体现。《韩非子·有度》中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强调法律不偏袒权贵;《商君书》亦主张“壹刑”,即统一刑罚标准。汉代以后,儒家思想虽强调“德主刑辅”,但历代清官如包拯、海瑞等,仍以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著称,其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进一步强化了“法不容情”的公众认知。例如,包拯铡侄、海瑞惩子等传说,虽带有演义色彩,却生动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情不得干预司法的价值取向。这些典故不仅丰富了成语的文化内涵,也使其成为衡量司法公正性的道德标尺。 “法不容情”的现代意义尤为深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它强调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一致性,要求司法工作者杜绝徇私舞弊、以情代法。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其生命力在于公正实施,若因人情、关系或同情而随意变通,势必损害法律权威,侵蚀公共信任。同时,这一成语也提醒人们,法律虽冰冷,但其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盾牌;执法者需在理性裁断中坚守底线,避免情感因素干扰专业判断。值得注意的是,“法不容情”并非否定人性关怀,而是在司法程序中优先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情感因素可通过其他社会机制(如救助、调解)予以补充,而非替代法律本身。 然而,对“法不容情”的理解也需避免绝对化。法律固然强调刚性,但现代司法理念也注重“情理法”的融合,即在严格依法前提下,兼顾公序良俗与社会效应。例如,在量刑时考虑具体情境、当事人悔过态度等,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维度。但无论如何,这种“容情”必须以法律框架为边界,不能动摇法律的根基。因此,“法不容情”始终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它警示人们:法律的天平一旦倾斜,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 总之,“法不容情”作为承载深厚法文化积淀的成语,不仅概括了古代贤哲的治国智慧,更为当代法治实践提供了镜鉴。它倡导的是一种超越个人情感、坚守规则精神的价值观,对于构建公正、透明、可信赖的法律体系具有永恒的指导意义。在人情关系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重申这一原则,有助于筑牢法治防线,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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