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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徒流


笞杖徒流【拼音】:chī zhàng tú liú解释笞:鞭打;杖:棒打;徒:徒刑;流:流放。指古代的四种刑罚。出处元·乔孟符《金钱记》第三折:“本是些风花雪月,都做了笞杖徒流。”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指刑罚

成语“笞杖徒流”并非传统意义上固定的四字成语,而是中国古代四种主要刑罚名称的并称。它集中体现了从隋唐至明清时期封建法律体系中核心的身体刑与自由刑,构成了当时刑罚阶梯的主体部分,因其常被并列提及以指代法律制裁,故在后世语言使用中具备了成语般的凝练性与指代功能。这一组合深刻地反映了古代中国“德主刑辅”思想下,通过量化肉体痛苦与剥夺自由来实现惩戒与威慑的法律实践。

“笞杖徒流”四刑各有明确界定,轻重有序。“笞刑”最轻,即用竹板或荆条责打犯人背部、腿部或臀部,分为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意在示辱与惩戒。“杖刑”次之,使用更大的竹板或棍棒击打犯人背、臀、腿,力度与伤害远大于笞刑,分六十至一百杖五等,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行为。“徒刑”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分一年至三年五等,犯人需在本地或指定场所从事筑城、煮盐、冶铁等苦役,兼具自由刑与劳役刑性质。“流刑”最重,即将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或军役,通常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名为“三流”,实为仅次于死刑的严惩,旨在通过地理上的放逐实现社会隔离与惩戒。

这一刑罚体系在历史上不断发展定型。隋《开皇律》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为后世唐、宋、明、清各代法典所基本承袭。其中“笞杖徒流”作为死刑之下的主体刑罚,其执行方式、刑等划分在各朝虽有细微调整(如明代廷杖的泛滥、清代流刑与充军的结合),但整体框架保持稳定。它们的并置使用,构建了一个从肉体疼痛到自由剥夺、从本地惩戒到边疆放逐的完整惩戒谱系,使司法者能够根据罪行的轻重,相对精确地“对号入座”进行量刑。

“笞杖徒流”并称,不仅是一个法律术语,更承载了丰富的文化与社会意涵。它映射出古代社会通过公开的肉体惩罚来彰显权力、维持秩序的现实。笞杖的公开执行带有强烈的羞辱与警示意味,而徒流则体现了王朝对边疆的管控与利用。这一体系虽强调罪刑相应,但在实际运作中常因执行者的任意性、官民身份差异等因素,造成“同罪不同罚”的实质不公。其严酷性也成为后世批判传统法制落后与野蛮的重要焦点。

综上所述,“笞杖徒流”作为一组特定历史语境下的刑罚总称,是中国帝制时期法律文明的典型产物。它系统展示了前现代刑罚以肉体与自由为标尺的惩戒逻辑,既是维护社会统治的工具,也凝结了特定的时代观念。如今,该词除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中使用外,亦常在现代语境中被引申为“遭受各种形式的严厉惩罚”的比喻,其历史内涵仍值得人们深思与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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