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生之权【拼音】:shā shēng zhī quán解释掌管生死大权。出处汉·扬雄《法言义疏·渊骞》:“夫四豪者,又六国之罪人也,况于郭解之伦,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其罪已不容于诛矣。”示例时叉执~,拜受之日,送者倾朝,有识者为之致惧。 ★《北史·道武七王传》近义词杀生之柄反义词语法作宾语;用于书面语
“杀生之权”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与文化意涵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指决定他人生死存亡的权力。这一权力在古代社会中,通常专属于最高统治者或执掌刑罚的权威者,如帝王、将领或法官。它象征着一种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威,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责任与道德重负。成语中的“杀生”二字,字面上指剥夺生命,引申为对生命根本命运的掌控;“权”则指权力、权柄,二者结合,精准地描绘出一种关乎生死裁决的终极权力形态。 从历史渊源来看,“杀生之权”的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与礼法制度之中。在封建王朝,君主享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其意志往往就是法律。例如,在朝廷之上,皇帝可一言决断大臣的生死;在军中,主帅亦常握有对士卒的即时处决权。这种权力既是维护统治秩序、执行律令的必要手段,也是威慑臣民、巩固权威的象征。它体现了古代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等级森严的特点,个人的生命在强大的体制权力面前显得尤为脆弱。 这一成语所承载的文化与哲学反思极为深刻。它不仅仅描述了一种政治现实,更引发了对权力本质、生命价值与道德伦理的深层思考。儒家思想虽强调“仁政”与“慎刑”,但现实中“杀生之权”的行使往往伴随着残酷与专断。因此,成语也常暗含对滥用权力的警示——手握他人生死大权者,若不能秉持公正、心怀仁德,便极易沦为暴虐之徒。历史上许多忠臣谏士,都曾劝诫君主慎用“杀生之权”,以体现上天好生之德。 在现代语境中,“杀生之权”的直义虽因法治社会的建立而淡化(司法权力受到严格程序与法律制约),但其比喻义仍被广泛使用。它可形容那些在特定领域内拥有绝对决定权或能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权力,例如企业高层对员工职业命运的掌控、专家对某个项目成败的关键裁决等。这种用法强调了权力的重量感与责任感,提醒掌权者应审慎行事,因为其决定可能深刻影响他人的“生存”或“发展”。 综上所述,“杀生之权”不仅是一个历史政治术语,更是一个富含警示意义的成语。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权力与生命、权威与道德之间永恒而紧张的张力。理解和审视这一成语,有助于我们反思任何形式的绝对权力所潜在的风险,并始终铭记:对生命与命运保持敬畏,是行使任何重大权力时不可或缺的基石。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