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理冤擿伏 的意思

理冤擿伏


理冤擿伏【拼音】:lǐ yuān tī fú解释理:治理;擿伏:揭发隐秘的坏事。伸雪冤屈,揭发隐秘的坏事。出处明·徐渭《女状元》第四出:“这三起事都问得绝妙,理冤擿伏么可也如神。”示例近义词理冤摘伏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理冤擿伏”是一个较为生僻但在特定语境中极具表现力的成语,读作lǐ yuān tī fú。其核心含义是指审理冤案、揭露隐藏的罪恶或真相。这个成语由两个动宾结构组成:“理冤”意为清理、平反冤屈;“擿伏”中的“擿”通“剔”,有揭露、挑开之意,“伏”指潜伏、隐藏的事物,合起来即指揭发隐秘的罪行或事实。因此,整个成语生动描绘了伸张正义、昭雪沉冤并让不法之事无所遁形的过程,常用于形容司法公正、明察秋毫的官员或行为。

从历史渊源来看,“理冤擿伏”的意蕴在传统司法文化与文学作品中早有体现。其理念可追溯至古代清官文化,如《尚书》中已有“无纵诡随,以谨无良”的训诫,强调惩治奸邪。汉代以后,史书对循吏、酷吏的记载中,不乏“发奸擿伏”之类的描述,意指揭发隐秘的奸恶。而“理冤”更是古代司法理想的核心,历代涌现的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其故事核心便是平反冤狱、为民请命。虽然“理冤擿伏”作为固定词组出现较晚,多见于明清时期的公文或颂扬文字,但它凝练地概括了中国古代对司法工作的最高期待:既要积极纠正已形成的错误判决,又要主动洞察和预防潜在的罪恶。

该成语的运用场景多与司法、纪检、历史研究或社会公正议题相关。在评价历史人物时,称赞某位官员“善于理冤擿伏”,是对其司法能力和道德操守的高度肯定。在当代语境下,它也可用于赞扬那些勇于纠正历史错案、深入调查从而揭开多年悬案或黑幕的法治工作者、记者或调查人员。其庄重、正式的语体色彩,使之常见于书面语、评论文章或正式报告中,用以强调行动的双重正义性——既修复过去的创伤,又杜绝未来的隐患。

在文化价值上,“理冤擿伏”承载着深厚的中华法治伦理思想。它不仅是技术性的破案或审判,更蕴含着“天道昭彰,报应不爽”的信念和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这一理念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湛湛青天不可欺”等民间俗语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中国人对公平正义的朴素信仰。它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明辨是非的智慧,更要有不畏强权、深入查证的勇气和责任心。

综上所述,“理冤擿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成语,它超越了简单的“破案”概念,融合了平反昭雪与主动纠恶的双重使命。在倡导法治文明、追求社会公平的今天,这个成语所蕴含的拨云见日、还人间以清白的理想,依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激励价值。它提醒我们,正义的实现既需要为蒙冤者洗刷污名,也需要让隐藏的罪恶暴露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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