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锻炼之吏 的意思

锻炼之吏


锻炼之吏【拼音】:duàn liàn zhī lì解释指旧时网罗罪名,陷害人的官吏。出处《后汉书·韦彪传》:“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锻炼之吏:成语接龙顺接


“锻炼之吏”这一成语出自《汉书·路温舒传》,原句为“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后演化为固定词组,用以形容那些玩弄法律条文、罗织罪名、陷人于罪的酷吏或司法官吏。“锻炼”在此并非指体能训练,而是喻指对司法案卷和罪名像冶炼金属一样反复锤炼、加工,使之严密无隙;“吏”则指执法的官吏。该成语生动揭示了古代司法实践中一种恶劣的作风,即官吏为达到个人目的(如迎合上意、谋取功绩或公报私仇),利用职权,深文周纳,对证据和供词进行扭曲、虚构,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

这一成语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在君主专制体系下,司法权往往依附于行政权,缺乏有效的独立与制衡。一些官吏为求政绩显赫或巩固权势,不惜采取严刑峻法,通过刑讯逼供、牵强附会等手段“锻炼”成狱。汉代路温舒在《尚德缓刑书》中尖锐批判这种现象,指出狱吏为满足苛刻的考核,常以残酷手段制造冤狱,使得“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这不仅是司法腐败的表现,更深刻反映了在权力缺乏约束时,法律可能沦为个人工具的社会悲剧。

从文化内涵来看,“锻炼之吏”超越了具体历史语境,成为形容官僚体系中徇私枉法、构陷无辜者的典型符号。它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仁恕”的理想形成强烈对比,如孔子提倡“赦小过”,孟子主张“省刑罚”,而“锻炼之吏”的行为恰恰走向这些价值取向的反面。成语中蕴含的批判精神,也体现了古人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和对滥用权力的警惕,具有持久的警示意义。

在历史长河中,“锻炼之吏”的现象屡见不鲜。诸如唐代的酷吏来俊臣、周兴,明代锦衣卫与厂卫的罗织诬陷,都是这一成语的生动注脚。这些官吏往往擅长揣摩上司意图,通过系统性、技术性的构罪手段,使无辜者难以辩白,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与法律威信。相关典故和文学记载(如《罗织经》),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成语所承载的负面历史记忆。

时至今日,“锻炼之吏”作为成语仍具有现实启示。它提醒人们,健全的司法制度必须防范权力滥用,保障程序正义,避免法律沦为个人意志的工具。在法治建设中,应强调证据裁判、人权保障和司法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锻炼”行为。该成语不仅是对历史教训的总结,更是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永恒呼唤,激励着社会持续追求法律的尊严与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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