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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守自盗


主守自盗【拼音】:zhǔ shǒu zì dào解释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出处《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示例近义词监守自盗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主守自盗”是一个古老的汉语成语,源自《汉书·刑法志》,原指负责看守公家财物的人,却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自己所保管的财物。这一成语生动揭示了利用职权或信任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其内涵与“监守自盗”相近,常用来形容那些身负保管、管理职责,却违背诚信原则,暗中窃取公有或他人财物的行径。从字面看,“主守”强调主体的职责所在,“自盗”则点明其自我背叛的本质,两者结合构成了一种极具讽刺意味的道德与法律悖论。

在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体系中,“主守自盗”被视为严重的罪行。历代律法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均有专门条款,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往往重于普通盗窃,因其不仅侵犯财产权,更破坏了社会信任与管理秩序。例如,汉代规定主守盗值十金即处斩刑,体现了传统社会对职务廉洁性的高度重视。这一概念深刻反映了儒家思想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管理者应以身作则,一旦失守,便会引发整个体系的信任危机。

从社会文化视角看,“主守自盗”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范畴,成为批判权力腐败与道德沦丧的象征。它常被用于描述官员贪污、企业监管理渎职、乃至家庭内部背信等广泛现象。成语背后隐含的警示是:当一个人被赋予守护之责时,其面临的诱惑与考验也相应增加,若不能坚守本心,极易从“守护者”堕落为“侵害者”。这种角色反转带来的破坏力,往往远大于外部威胁,因为它摧毁了制度运行的基础——信任。

在现代社会,“主守自盗”的应用场景更加多元。它不仅出现在司法领域形容公职人员贪污挪用,也常见于商业环境中,如企业高管侵吞资产、会计人员伪造账目、网络管理员窃取数据等。此外,在文化批评中,该成语也被引申为某些本应维护公益的机构或个人,反而利用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如学术造假、医疗腐败等。这些现象共同凸显了制度监督与个人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总之,“主守自盗”作为一个历经千年的成语,其核心意义始终未变:它是对职责与信任双重背叛的尖锐批判。在当今强调法治与诚信的社会背景下,这一成语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需时刻警惕权力与职责带来的道德风险。唯有通过健全的制度约束与持续的道德教育,才能有效防止“主守自盗”的悲剧重演,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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