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赃俱获【拼音】:rén zāng jù huò解释人:犯人;赃:赃物、赃款。嫌犯与不正当取得的财物同时被捕获。出处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六:“牛公取笔,请张生一一写出,按名捕捉,人赃俱获,没一个逃得脱的。”示例有劳牌头这许多时,今日幸得成功,~。我们一面解到州里发落去。 ★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一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成语“人赃俱获”是一个常见的法律用语与习语,意指在犯罪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同时抓获嫌疑人并查获赃物或其他罪证。这一成语由“人”与“赃”两个核心元素构成:“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赃”则指非法获取的财物或关键证据,“俱获”表示两者同时被捕获或查获。它强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境,通常用于描述执法过程中取得决定性成果的状态。 从历史渊源来看,“人赃俱获”的表述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密切相关。传统司法体系重视“人证物证俱全”,尤其在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中,能否在嫌疑人身边或控制范围内发现赃物,往往是定罪的关键依据。例如明清时期的刑案记载中,常见“拿获贼人,并起获原赃”等类似描述,体现了当场抓获与赃物查扣并行的办案理想状态。这一概念逐渐从官方文书渗透至民间口语,最终凝练为成语,广泛应用于社会各层面。 在法律意义上,“人赃俱获”具有重要的程序与实体价值。它不仅能有效防止嫌疑人否认罪行或销毁证据,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直接且有力的证明。现代刑事诉讼法虽更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但“当场抓获”与“赃物查扣”相结合的情形,依然被视为强有力的侦查成果。不过需注意,即便人赃俱在,司法程序仍须保障嫌疑人权利,并审查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避免冤错案件。 在语言使用中,“人赃俱获”已超出狭义的法律范畴,延伸至日常生活与社会语境。它可以形容任何被当场发现过错或违规行为的情形,带有“无可抵赖”的意味。例如,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同时抓住抄袭工具与抄袭行为,或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时被直接查获证据,均可戏谑或严肃地称为“人赃俱获”。这种用法往往带有戏剧性色彩,凸显了现场揭露的突然性与确凿性。 与相近成语比较,“人赃俱获”侧重于“人”与“物”的同时获取,而“铁证如山”更强调证据的不可动摇,“当场抓获”则可能仅指捉住行为人。其独特性在于将主体与客体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结果场景。此外,该成语偶尔也用于文学或影视作品,塑造紧张情节或展现执法者的机智,增强叙事的真实感与冲击力。 总之,“人赃俱获”是一个源自司法实践、内涵明确且应用灵活的成语。它既反映了中国传统对实证的重视,也体现了社会对违法行为“当场揭露”的道德期待。在使用时,需注意其正式与非正式语境的切换,理解其核心在于“人”与“赃”在时空上的同步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证据效力与心理威慑。这一成语至今仍活跃于汉语中,成为描述“罪证当场俱在”情境的生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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