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文枉法【拼音】:wǔ wén wǎng fǎ解释故意玩弄文字,巧于利用法令,以达到邪恶的目的。出处汉·王充《论衡·程材》:“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示例稽查书办,没有一个不~。 ★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一百六回近义词舞文巧法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成语“舞文枉法”是一个具有鲜明贬义色彩的词汇,它深刻揭示了古代乃至现代社会某些执法者或文书官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恶劣行径。该成语由“舞文”和“枉法”两个部分复合而成,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勾勒出一种利用文字技巧和职权扭曲法律、谋取私利的丑态。“舞文”原指玩弄文字、文笔,在此语境下特指在法律文书、案卷上巧做手脚,歪曲事实或条文;“枉法”则指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使法律失去公正。因此,“舞文枉法”的整体含义是指利用文书职权,故意曲解法律条文或篡改案件事实,以达到徇私、舞弊或陷害他人的目的。 这一成语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官僚司法体系。在封建社会中,法律条文往往由少数精通文墨的吏员掌握和操作,普通民众识字率低,对法律程序知之甚少。这就为一些不良官吏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对法律文书的熟悉和起草、记录的权力,通过增减字句、模糊表述、隐瞒证据或虚构情节等方式,使案件的审理偏离真相和公正,从而实现收受贿赂、包庇亲友、打击异己等私人目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吏治腐败的典型表现。 从历史文献来看,类似“舞文枉法”的表述很早就已出现。例如,《史记·酷吏列传》中记载的某些酷吏,便常被指责“深刻吏”、“舞文巧诋”,即用严苛文辞和玩弄法律条文来诋毁、构陷他人。后世典籍如《隋书》、《旧唐书》等史书中,在批判官吏腐败时也常用到“舞文弄法”、“枉法贪赃”等词语。成语最终固化成型,成为对这种司法渎职行为的标准概括,其批判锋芒历久弥新。 “舞文枉法”的危害性极其严重。首先,它直接侵害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甚至使人蒙受不白之冤,家破人亡。其次,它蛀空了法律的根基,使法律从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器,沦为人治和私欲的工具,导致民众丧失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长此以往,必将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历代贤明的统治者和思想家都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强调吏治清明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时至今日,“舞文枉法”这一成语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警示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司法程序日益公开透明,监督机制不断健全,但只要有权力存在,就可能滋生腐败。该成语提醒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司法和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它也告诫所有掌握公权力,特别是司法和执法权力的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敬畏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绝不可利用专业知识和职务便利“舞文”而“枉法”。唯有如此,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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