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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容诛


罪不容诛【拼音】:zuì bù róng zhū解释诛:把罪人杀死。罪恶极大,杀了也抵不了所犯的罪恶。出处《汉书·游侠传序》:“况于郭解之伦,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其罪已不容诛矣。”示例这厮若论着五刑发落,可便~。 ★元·秦简夫《东堂老》第三折近义词罪大恶极、罪该万死、十恶不赦反义词大慈大悲语法作谓语、宾语;指罪恶极大英文even death cannot atone for the offence法文forfait qui mérite plus que la mort德文js Verbrechen lǎβt sich auch mit dem Tod nicht sühnen成语故事西汉时期,河内人郭解成为无恶不作的地方一霸,他非常狡猾,敢于请人出面抗拒皇上的命令。汉武帝对此十分不满,下令把他逮捕归案,办案的官员纷纷维护他。御史大夫公孙弘认为他罪不容诛,理应处死,终于汉武帝把他满门操斩

成语“罪不容诛”出自《汉书·游侠传序》,原文为“况于郭解之伦,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其罪已不容于诛矣”,意指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连处死都显得惩罚太轻,不足以抵偿其罪恶。这一成语承载着古代中国法制观念与道德评判的双重内涵,既体现了对极端恶行的法律裁决,也反映了传统文化中“罪”与“罚”应严格对等的伦理思想。

从语义上看,“罪不容诛”由“罪”、“不容”、“诛”三部分构成。“诛”在古代指死刑,特指处决罪犯;“不容”意为不允许、不足以;整体直译为“罪行严重到连处死都不够惩罚”。它并非字面理解的“罪不至于死”,而是强调罪恶深重,即便处以极刑仍难抵消其危害。这种表达通过否定形式(“不容”)达到强化肯定的效果,属于汉语中特有的反衬修辞手法,突显了罪行超越常规刑罚范畴的极端性质。

在历史语境中,这一成语常被用于描述谋逆、弑君、叛国等触及封建社会根基的重罪。例如《史记》中记载商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后世评点时常以“罪不容诛”形容其严刑峻法导致的积怨;《三国演义》中董卓专权祸国,也被史家视为“罪不容诛”的典型。成语的运用往往伴随强烈的道德谴责,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观念下对暴虐无道行为的终极批判。

从法律思想角度考察,“罪不容诛”折射出中国古代“刑罚相称”的司法理念。《尚书·吕刑》早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强调量刑需与罪行严重程度匹配。当常规刑罚无法衡量罪恶时,这一成语便成为表达超越尺度之恶的固定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它虽蕴含严惩倾向,但并非主张法外施刑,而是通过对罪行的极致描述,强化法律制裁的正当性,客观上起着维护司法严肃性的语用功能。

在现当代使用中,成语的适用范畴已从具体刑事犯罪扩展至重大道德过失或历史罪责评价。例如批判法西斯暴行时,可用“罪不容诛”形容战争罪犯;评价严重腐败案件时,亦常见此语强调社会危害性。不过需注意其庄重性与极端性——多用于书面语或正式场合,且通常针对集体性、系统性恶行,不适用于普通过失。这与成语蕴含的历史厚重感及语义强度密切相关。

总之,“罪不容诛”不仅是汉语凝练生动的词汇标本,更是透视中国传统法律伦理的重要窗口。它通过四个字构建出罪恶与惩罚之间的张力空间,在千年传承中持续警示着对重大罪恶的零容忍态度,成为中华民族集体记忆中对正义界限的深刻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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