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容死【拼音】:zuì bù róng sǐ解释罪恶极大,处死也抵不了所犯的罪恶出处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示例《平鬼传》第一回:“倘有恶贯满盈,~的,生擒前来,再以阴间刑法治之。”近义词罪不容诛、罪不胜诛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指罪恶极大
“罪不容死”是现代汉语中一个常见的表达,但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成语。这一短语在结构和使用上,与“罪不容诛”这一经典成语存在密切关联,甚至可以视为后者的衍生或变体。因此,要准确理解“罪不容死”,需从其源头“罪不容诛”入手进行探究。 “罪不容诛”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最早可追溯至东汉史学家班固所著的《汉书·游侠传序》:“况于郭解之伦,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其罪已不容于诛矣。” 此处的“诛”即指死刑。该成语的字面意思是:所犯的罪行极大,即使判处死刑也不足以抵偿。它并非讨论罪行是否够得上死刑标准,而是强调罪恶深重,即使执行死刑这种终极惩罚,也显得惩罚太轻,不足以抵消其罪孽。其核心在于表达一种极致的谴责与愤慨,形容罪大恶极,达到了惩罚都无法匹配其恶行的程度。 “罪不容死”则是在现代语言使用中,以更直白的“死”(死刑)替换了文言色彩的“诛”,使得语义对当代人而言更为直接易懂。它的含义与“罪不容诛”基本一致,即形容罪行极其严重,不可饶恕,即便处以极刑也难以赎罪。在使用语境上,它常见于新闻评论、时事讨论或文学作品中,用于抨击那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严重违背人伦与法律底线的犯罪行为,表达公众的强烈愤慨与道德谴责。 需要特别辨析的是,“罪不容死”与“罪不当死”或“罪不至死”含义截然相反,后者指罪行还没有严重到需要判处死刑的程度。而“罪不容死”中的“容”是“容许、宽容”之意,整个短语意为“其罪行恶劣到连(接受)死刑都不被允许(即不足以抵罪)”,强调的是惩罚不足以匹配罪行,而非不该判处死刑。这是一种修辞上的强化表达。 综上所述,“罪不容死”作为“罪不容诛”的现代演变形式,承载着同样的情感强度和批判力度。它虽非古典成语,但已稳固地存在于当代汉语词汇中,是公众表达对极端罪恶之愤慨与不容忍的一个有力工具。在使用时,需准确理解其“罪大恶极,死不足惜”的深层含义,避免与含义相反的表达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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