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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重辟


凌迟重辟【拼音】:líng chí zhòng pì解释凌迟:即剐刑,古代的一种酷刑;重辟:即大辟,古指死刑。先砍断罪犯的肢体,然后再割断咽喉,使犯人受尽痛苦而死。也泛指死刑。出处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具疏奏闻,刑部以为人妖败俗,律所不载,拟成凌迟重辟,决不待时。”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凌迟重辟:成语接龙顺接


“凌迟重辟”并非一个传统成语,而是由两个含义相近且都指向古代极刑的词汇“凌迟”与“重辟”组合而成的词组。它并非用于日常交流或文学修辞,其出现多集中于历史叙述或法律史探讨中,用以强调某种罪行的极端严重性及其所招致的、超越一般死刑的残酷刑罚。理解这一词组,关键在于分别剖析“凌迟”与“重辟”的历史内涵及其所承载的文化与法律意义。

“凌迟”,作为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最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其名目大约始于五代,至宋、元、明、清诸代均被列入正典。俗称“千刀万剐”,其执行过程漫长而痛苦,要求刽子手以精细的刀法对受刑者施以多达数千刀的切割,且需确保受刑者在最后一刀前意识清醒。这种刑罚不仅旨在剥夺生命,更着眼于极致的肉体折磨与公开的精神羞辱,其适用对象通常是犯下诸如谋反、弑亲、严重背伦等被视为“十恶不赦”之重罪的犯人。凌迟因而成为皇权时代国家暴力最骇人听闻的象征,体现了统治者对挑战其根本秩序行为的极度恐惧与最强力震慑。

“重辟”一词,含义则相对宽泛。“辟”在古代即指刑法、罪罚,“重辟”直译为“重大的刑罚”,通常特指死刑,尤其是那些非寻常的、严厉的处决方式。在历史文献中,“重辟”可泛指斩、绞等死刑,但在与“凌迟”并举或对比的语境下,它常用来指代除凌迟外的其他死刑,或作为死刑的统称、雅称。当“凌迟”与“重辟”连用时,“重辟”有时起到强调和补充的作用,共同构建一个关于“极刑”的完整概念范畴,凸显刑罚的严厉等级已达到顶峰。

因此,“凌迟重辟”这一组合,深刻揭示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刑以惩恶”的鲜明特征,尤其是对待特定重罪时,主张通过公开的、仪式化的残酷肉刑来达成惩戒、威慑与社会警示的目的。它反映了在“礼法结合”的框架下,法律工具中保留着极为严酷的一面,用以维护纲常伦理与统治权威的绝对性。这种刑罚观念与近代以来人权思想及人道主义刑罚理念形成了尖锐对立。

综上所述,“凌迟重辟”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法律词组,是探究中国古代刑罚史、政治史与社会观念史的一个关键切口。它指向了一段以肉体痛苦作为惩罚与威慑核心的司法实践,提醒着后人关于权力、正义与人性界限的深沉思考。随着清末法制改革,凌迟等残酷刑罚被废除,这一词语也彻底进入了历史范畴,成为我们审视传统法治文明复杂性与演进过程的一个特殊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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