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以毁为罚 的意思

以毁为罚


以毁为罚【拼音】:yǐ huǐ wéi fá解释根据人们的非毁给以惩罚。出处《管子·明法》:“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尹知章注:“以毁誉为赏罚,则官自然失理。”示例以誉为赏,~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 ★《韩非子·有度》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以毁为罚”是一个较为罕见的成语,其含义与现代常用成语有所不同。从字面理解,“毁”指毁坏、损毁,“罚”指惩罚、处罚。该成语的核心意思是指通过破坏、损毁某物或某种关系来作为惩罚的手段,而非采取常规的惩戒方式。它通常隐含着一种非正式、非制度化的报复或惩戒行为,往往带有情绪化、非理性的色彩,可能源于私人恩怨或临时激愤,而非依据规则或法律。

从历史渊源来看,这一成语的形成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观念有一定关联。在古代社会,尤其是先秦时期,礼法制度尚在完善过程中,民间或贵族间的冲突有时并不完全诉诸官府,而是通过私人手段解决。当一方认为受到不公或冒犯时,可能会采取毁坏对方财物、破坏其名誉或损害其利益的方式作为报复,以此达到惩罚和发泄的目的。这种行为虽非正途,但在特定历史语境下,它反映了一种原始而直接的“私力救济”观念。成语“以毁为罚”正是对这种行为的概括,带有一定的贬义色彩,暗示其方式简单粗暴,缺乏理性和正当性。

在文学或历史文献中,与此成语内涵相近的典故或事例并不少见。例如,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间的争斗,常有毁约、毁盟、毁城之举,这些行为虽多出于政治军事考量,但其中也蕴含着惩罚与威慑的意图。在民间层面,因纠纷而毁坏田界、房屋或器物的事件,亦可视为“以毁为罚”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导致更严重的冲突,因此不被主流价值观所提倡。儒家思想强调“以直报怨”,法家主张“以法为教”,都倾向于通过规范途径解决纷争,而非诉诸私毁。

现代社会,随着法治体系的完善,“以毁为罚”的行为在制度层面已被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道德和心理层面,这一成语仍具警示意义。它提醒人们,在面对矛盾或不公时,应克制冲动,避免采取破坏性手段。情绪化的毁坏行为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使自身陷入更大的困境。取而代之的,应是理性沟通、法律仲裁或道德调解等更为建设性的方式。

总的来说,“以毁为罚”这一成语揭示了人类社会中一种古老而原始的惩罚观念。它虽源于特定历史环境,但其折射出的非理性冲突解决方式,至今仍具现实参照意义。在倡导和谐与法治的今天,我们更应以此成语为戒,摒弃以破坏为手段的报复思维,转而寻求更公正、更文明的纠纷解决之道。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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