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伏烧埋【拼音】:bù fú shāo mái解释伏:屈服;烧埋:烧埋银钱,旧时官府向杀人犯追缴赔给死者家属的埋葬费。比喻不伏罪或不听劝解。出处元·康进之《地逵负棘》第四折:“休道你兄弟不伏烧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来。”示例我又不敢当厅抵赖,恰待分说,又道咱家~。 ★《元曲选·争报恩》二近义词自以为是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形容自以为是与自高自大的样子英文plead not guilty
“不伏烧埋”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内涵的汉语成语,其字面意思与现代日常理解相去甚远。它并非指拒绝接受火葬或土葬,而是源于中国古代,特别是元代的律法制度。“烧埋”在元代法律中特指一种刑罚附加的经济赔偿,即“烧埋银”。当发生人命案件,凶手在承担相应刑事处罚之外,还需向被害者家属支付一笔用于丧葬(“烧埋”)费用的赔偿金。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法律中“命价”赔偿的观念,以及对受害者家庭进行一定经济抚恤的雏形。 因此,“不伏烧埋”最初的法律含义,是指罪犯在已经被定罪的情况下,拒不服从判决中关于支付烧埋银的赔偿部分。这象征着对司法裁决的顽抗和不服,不仅触犯了刑律主体,连附带的经济责任也意图逃避,表现出一种全面抵赖、拒不认罪伏法的强硬态度。元代杂剧等文学作品中常出现此说法,用以刻画角色蛮横无理、蔑视法纪的形象。 随着语言的演变,这一成语逐渐脱离了其具体的法律语境,意义发生了泛化。其现代引申义,侧重于形容一个人不仅做错了事,而且态度极其顽固强硬,拒不接受批评、劝告或应得的惩罚,不肯认错,不服管教。它强调的是一种固执己见、毫不妥协的对抗姿态。例如,一个人明明犯了错误,在确凿证据或众人规劝面前,仍然百般狡辩,毫无悔改之意,就可以用“不伏烧埋”来形容。 在用法上,该成语通常含强烈的贬义色彩,语气较重,多用于书面语或比较严肃的批评场合。其结构为动词性短语,常在句中作谓语或定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成语起源较为冷僻,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在描述那些冥顽不灵、拒绝服理之人时,它仍是一个形象而有力的词汇。 综上所述,“不伏烧埋”是一个从古代法律制度中生长出来的成语,它从特指抗拒法律规定的丧葬赔偿,演变为泛指拒绝认错服理。这个成语不仅记录了古代法律社会的一个侧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精炼地描述顽固态度的语言工具。了解其来源,能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其承载的文化历史信息与情感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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