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赃实犯【拼音】:zhēn zāng shí fàn解释赃物是真的,罪犯是确实的。泛指犯罪的证据确凿。出处明·无名氏《开诏救忠》第三折:“你今真赃实犯,有何理说。”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泛指犯罪的证据确凿
成语“真赃实犯”是一个结构固定的四字词组,由“真赃”与“实犯”两个部分并列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是指证据确凿的盗窃或贪污犯罪行为。其中,“赃”特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犯”则指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该成语强调犯罪行为与犯罪证据都明确无误,不容抵赖,通常用于司法语境中,形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责难以推脱的情形。 从历史渊源来看,“真赃实犯”一词的形成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古代司法体系重视口供与物证,对于盗窃、贪污等涉财案件,追缴赃物并确认其与犯罪的直接关联是定罪的关键环节。因此,“真赃”即指确凿的赃物,“实犯”则指被现场抓获或证据链完整的罪犯。这一成语的出现,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司法证据确凿性的高度要求,也体现了法律实践中“人赃俱获”的理想办案状态。在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戏曲及法律文书中,该词汇已频繁出现,用以描述证据确凿的罪案场景。 在语法和用法上,“真赃实犯”通常作为宾语或定语使用,带有强烈的肯定与强调意味。例如,在句子“警方已将其列为真赃实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该成语突出了犯罪证据的确实性。其感情色彩为中性偏贬义,主要客观描述事实,但因其指向犯罪行为,故整体语境常为负面。需要注意的是,该成语适用范畴相对专业,多局限于法律或正式书面语中,日常口语中使用频率较低。 与部分近义成语相比,“真赃实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铁证如山”强调证据不可动摇,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财物犯罪;“人赃俱获”则侧重抓获现行犯的过程,动态意味更强。而“真赃实犯”更专注于犯罪行为与赃物证据的双重确定性,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认定概念。反义表达可为“查无实据”或“证据不足”,意指缺乏确凿证据支撑指控的情况。 在现代社会,“真赃实犯”这一成语依然活跃于司法文书、新闻报道及法制宣传中。它不仅用于描述具体刑事案件,有时也被引申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喻在政治、经济或纪律审查中,查明确凿的违法违纪事实。例如,在反腐败报道中常见“最终查明其真赃实犯,依法予以严惩”的表述。这体现了该成语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其背后蕴含的对证据确凿性的追求,依然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涵之一。 综上所述,“真赃实犯”是一个源于中国法律实践、具有明确专业指向的成语。它凝练地概括了犯罪行为与证据确凿之间的紧密关联,既承载着传统司法文化的智慧,又在当代语言中延续其精确的表达功能。理解和运用这一成语,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以及社会对公正司法的价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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