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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去杀


以杀去杀【拼音】:yǐ shā qù shā解释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出处《商君书·画策》:“以杀去杀,虽杀可也。”示例近义词以暴制暴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指统治方法

“以杀去杀”这一成语,源自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典籍《商君书·画策》,原文记载为:“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其字面含义是指用杀戮的手段来消除杀戮,引申为通过严厉的惩罚或强硬的手段来制止暴行、消除祸乱,以达到最终安定和平的目的。这一理念深刻反映了特定历史背景下,面对社会失序、暴力横行时,一种强调以暴制暴、以严刑峻法实现社会控制的治理思路。

从思想渊源来看,“以杀去杀”与先秦法家,尤其是商鞅的学说紧密相连。在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乱频仍的背景下,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唯有依靠明确的法律和严厉的刑罚才能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商鞅主张“重刑轻赏”,认为对轻微犯罪施以重罚,可以威慑民众不敢犯更重的罪,从而最终减少犯罪和杀戮,即所谓“以刑去刑”。这种思想将法律视为维护国家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纯粹工具,强调其威慑与惩戒功能,带有鲜明的功利主义和重刑主义色彩。

在历史实践层面,“以杀去杀”的理念曾不同程度地体现在一些王朝的统治策略中。例如,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制定严苛律法,以期迅速结束战乱、统一和稳定社会。在特定乱世,当社会陷入极度混乱、常规秩序失效时,执政者也可能采取非常严厉的镇压手段来快速平息动荡。然而,历史也表明,若将“以杀去杀”作为长期国策,过度依赖严刑峻法而忽视德治教化和民生关怀,往往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秦朝的迅速灭亡即为深刻教训。因此,这一策略常被视为一种在特殊情境下的权宜之计或极端手段,而非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

从哲学与伦理角度审视,“以杀去杀”引发了关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深刻辩论。它触及了一个核心悖论:通过施行暴力来终结暴力,在逻辑上是否自洽?在道德上是否正当?许多儒家思想家对此持批判态度,孔子提倡“仁政”,反对“不教而杀”;孟子主张“仁者无敌”,认为依靠道德教化与仁爱之心才能实现真正持久的和平。这一分歧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王道”(以德服人)与“霸道”(以力压人)两条治理路径的根本对立。

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以杀去杀”的思想仍有其回响与借鉴,但已被赋予更复杂的解读。在司法领域,保留死刑以震慑最严重犯罪,可视为其理念的某种延续,但现代社会更强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刑罚的矫正功能。在国际关系或反恐领域,有时也会出现以军事手段打击极端暴力组织的主张。然而,人们普遍认识到,单纯依靠强力压制无法根除冲突与暴力的社会根源,必须结合经济、教育、社会公平等综合治理,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和平。成语“以杀去杀”因而成为一个警示,提醒人们在追求秩序与和平的过程中,需审慎权衡手段的正当性与局限性。

综上所述,“以杀去杀”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一个蕴含丰富政治哲学与伦理意涵的概念。它诞生于崇尚功利的法家思想,在历史上曾作为乱世重典被实践,同时也因与儒家仁爱思想的冲突而备受争议。其核心启示在于,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严厉手段或许能在短期内遏制混乱,但长久安定更需要构建公平、仁爱且具有韧性的制度与文化。该成语至今仍促使我们反思:在对抗罪恶与暴力的斗争中,如何避免自身被所反对的暴力所异化,从而找到真正通往和平与正义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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