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权辱国【拼音】:sàng quán rǔ guó解释丧:丧失;辱:使受到耻辱。丧失主权,使国家蒙受耻辱。出处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一字不易地接受了璞鼎查提出的条款,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江宁条约》。”示例惩办~的官僚! ★欧阳山《柳暗花明》近义词卖国求荣、奴颜婢膝反义词光宗耀祖、光耀门庭语法作谓语、定语;指丧失主权英文humiliate the nation and forfeit its sovereignty 日文主権 (しゅけん)を失 (うしな)い国(くに)を辱(はずかし)める德文die Souverǎnitǎt einbüβen und Schmach und Schande über sein Land bringen
成语“丧权辱国”由“丧权”与“辱国”两个动宾结构组合而成,意指丧失国家主权,使国家蒙受耻辱。这一词语带有极其强烈的贬义色彩,通常用于描述在对外交往或重大决策中,由于软弱、妥协或出卖国家利益,导致国家主权受损、民族尊严受辱的严重行为。它不仅是历史评价中的严厉批判,也常作为现实警示,提醒人们维护国家独立与尊严的至关重要性。 从历史渊源来看,“丧权辱国”的形成与近代中国饱受列强侵略的屈辱历史紧密相连。自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以降,清政府在与西方列强及日本的一系列冲突中屡战屡败,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这些条约不仅割让领土、支付巨额赔款,更赋予外国领事裁判权、租界特权、关税控制权等,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当时及后来的史家与民众便常用“丧权辱国”来形容这些条约的性质以及清政府的无能外交,使之成为民族集体记忆中对那段沉痛历史的深刻概括。 在具体运用上,“丧权辱国”一词超越了对单纯军事失败或条约签订的描述,更侧重于强调决策者或统治集团的主观责任与后果的严重性。它指涉的往往是那些为了避免短期冲突或维护统治集团私利,而主动或被动牺牲国家核心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导致法理上的主权丧失,如司法、关税自主权的沦陷,更带来民族心理上的深重耻辱感,打击国民自信,侵蚀国家认同。因此,该成语的批判对象常是负有执政或外交责任的政府、官员或势力集团。 “丧权辱国”作为一个高度凝练的成语,其现实意义历久弥新。在当代国际交往中,它警示着任何国家都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原则问题上不容退让。历史教训表明,主权丧失往往伴随着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经济受制、政治动荡乃至文化侵蚀。因此,捍卫国家权益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需凝聚全民共识。该成语也激励着后人以史为鉴,奋发图强,唯有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民族精神自立自强,才能彻底避免“丧权辱国”的悲剧重演,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综上所述,“丧权辱国”不仅仅是一个历史评价术语,更是一个承载着民族伤痛与自强精神的警世恒言。它深刻揭示了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的至高无上,提醒人们时刻铭记历史教训,在任何时代都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作为不可动摇的准则。其厚重的历史内涵与鲜明的价值指向,使得这个成语在中国语境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与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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