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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九例


十法九例【拼音】:shí fǎ jiǔ lì解释十种法律倒有九种是民间的成例。出处明·罗懋登《三保太监下西洋记》第二十一回:“那是个例子,常言道:十法九例,无例不成法。”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十法九例”是一个流传于民间的成语,其含义并非指字面上的“十条法律中有九条是案例”,而是用于形容法律条文繁多、规定细致,甚至含有繁琐苛刻的意味。这个成语并不属于古代经典或官方正式的法律术语,更多是百姓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对法律体系庞杂、执法可能严苛的一种概括性、略带讽刺的口头表达。它反映了传统社会中,普通民众面对复杂律法时的直观感受和潜在情绪。

从历史背景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自战国李悝《法经》至唐代《唐律疏议》、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条文案例也日益增多。尤其是明清时期,在律(根本法)之外,“例”(基于先前判例或皇帝敕令形成的补充规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数量也极为庞大,所谓“律垂邦法为万年之准,例准民情在因时以制宜”。在实际司法中,“例”的适用常常优先于“律”,导致法律体系显得错综复杂。因此,“十法九例”这一说法,很可能是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逐渐形成的,它形象地描绘了法律实践中成文法与判例交织、条文浩如烟海的状况。

该成语的核心意涵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强调法律规定的细密与繁多。它暗示规章制度无所不包,人们的行为容易触碰到某条法规,给人一种动辄得咎的束缚感。其二,往往隐含着对执法僵化或严苛的微词。当法律过于细致且执行缺乏弹性时,容易让人产生“法网严密”乃至“严刑峻法”的印象。因此,这个成语在使用时,常带有一定的负面色彩,表达了人们对繁琐法规或苛刻执法的无奈、抱怨或批评。

在文化意义上,“十法九例”与“法网恢恢”、“绳之以法”等成语不同,它更侧重于从民众视角体验法律体系的“密度”与“压力”,是民间法律文化心理的一种体现。它也与“朝令夕改”有所区别,后者强调政策不稳定,而“十法九例”更突出法律规定的静态繁杂性。这个成语提醒我们,法律的健全不仅在于条文的完备,更在于其是否简明易懂、是否合乎情理、是否便于民众遵守和执行,即追求“良法善治”。

时至今日,“十法九例”的说法仍偶有使用,多用于调侃某些领域规章制度过于复杂、程序繁琐的现象。它作为一个生动的文化短语,其价值在于揭示了法治建设中一个永恒的议题:如何在确保社会秩序与公正的同时,避免法律的过度复杂化,保持其应有的清晰、合理与温度,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正是该成语留给现代社会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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