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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徇私


枉法徇私【拼音】:wǎng fǎ xùn sī解释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出处元·五磐《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示例共产党员不能带头干~的事情近义词枉法营私、徇私枉法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处事

枉法徇私: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枉法徇私”由“枉法”与“徇私”两个词组合而成,意指执法者为了私情或私利而歪曲、破坏法律,不公正地执行法令。其中,“枉”意为曲解、违背,“法”即法律、法令;“徇”有曲从、偏袒之意,“私”则指个人私利或私人关系。这一成语深刻揭示了在司法或执法过程中,因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而公然违背法律原则的腐败行为,其核心在于公权力的滥用与法律尊严的践踏。

从历史渊源来看,“枉法徇私”的思想可追溯至古代中国的法治与吏治观念。早在《尚书》《周礼》等典籍中,便有对官吏公正执法的要求。至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韩非子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因私废公。而“徇私”与“枉法”的并称,在历代文献中常见于对贪官污吏的批判,如《史记》《汉书》中记载的诸多案例,均体现了对此类行为的谴责。这一成语的形成,凝聚了中国传统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反映了法制文明中“公义”与“私利”的永恒冲突。

在社会与法制层面,“枉法徇私”的危害极为深远。它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个案公平,更会侵蚀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当执法者为一己之私或人情网络所左右,法律便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与普适性,容易导致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与道德滑坡。历史上,许多王朝的衰败往往与吏治腐败、法制崩坏密切相关,而“枉法徇私”正是其中典型的表现形式。因此,这一成语常被用于警示权力行使者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

在现代语境中,“枉法徇私”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尽管当代法制体系日益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健全,但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仍未绝迹。该成语常出现在反腐败斗争、司法改革等领域的论述中,用以批判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罪犯或扭曲法律精神的违法行为。它提醒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条文,更依赖于执法者的廉洁自律与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唯有坚持“法大于情、公重于私”的原则,才能有效遏制“枉法徇私”的滋生。

与“枉法徇私”意义相近的成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它们均强调因私利而违背公正的行为,但侧重略有不同:“徇私舞弊”范围更广,可涵盖非执法领域的作弊行为;“贪赃枉法”则特指因受贿而曲解法律。这些成语共同构成了汉语中对权力腐败的丰富表述,彰显了语言文化中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总之,“枉法徇私”不仅是一个描述性成语,更是一面历史的镜子,照见权力与法律的复杂关系,时刻警示着世人:法律的尊严,不容任何私欲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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