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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言之刑


造言之刑【拼音】:zào yán zhī xíng解释刑:刑罚。对造谣惑众的人所处的刑罚。出处《周礼·地官·司徒》:“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造言之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成语,而是源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历史实践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指的是对编造、散布虚假言论或诽谤性言辞的行为所施加的刑罚。这一概念深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言论秩序、社会稳定及君主权威的维护,其内涵与“造谣诽谤”“妖言惑众”等罪名紧密相连,是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治理逻辑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从历史源流来看,造言之刑的思想与实践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周代便有“诽谤木”的设立, initially intended to encourage criticism, 但后世逐渐演变为对不当言论的管控。至秦代,律法严苛,“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的记载体现了对非议朝政者的残酷镇压,奠定了后世惩处“造言”的基调。汉代以后,历代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均设有“造妖书妖言”“诬告”等条款,对虚构事实、蛊惑人心的行为施以重刑,轻则杖责流放,重则处以极刑,显示出法律对“造言”行为的高度警惕与严厉制裁。

这一刑罚设定的背后,蕴含着深层的政治与社会考量。在中央集权的帝制时代,信息的传播与控制关乎政权稳定。“造言”被视为动摇民心、挑战权威、破坏社会伦理秩序的恶劣行径。特别是涉及天象、灾异、政治的谣言,常被统治者视作对“天命”与“正统”的威胁,必须动用刑罚强力遏制。同时,在注重道德教化的儒家思想影响下,“言为心声”,“造言”也被视为个人品德败坏的表现,法律惩处兼具了惩戒与教化双重目的。

然而,“造言之刑”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消极面。其概念界定往往模糊,与正当的谏言、批评难以清晰区分,极易成为统治者打压异己、禁锢思想的工具。历史上诸多文字狱、言祸案例,正是“造言之刑”被滥用的明证。许多士人因文字或言论被曲解、罗织罪名而遭受牢狱之灾甚至灭顶之灾,这严重压抑了社会的言论自由与思想活力,暴露出传统法律工具性的一面及其对人权的漠视。

综上所述,“造言之刑”作为一个历史法律概念,是中国古代维护统治秩序、控制社会言论的特定手段。它既体现了传统社会对言论社会危害性的认知与防范,也暴露了专制权力下法律可能存在的残酷与专横。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强调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的平衡,对诽谤、诬陷等行为仍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但摒弃了古代“造言之刑”背后的专制色彩与刑罚滥用,转而追求更公正、明晰的程序与适度的惩处,以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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