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举【拼音】:zhī qíng bù jǔ解释举:检举。了解情况而不揭发。出处清·吴璿《飞龙全传》第一回:“我为巡城之职,理宜奏闻;若为朋友之情,匿而不奏,这知情不举的罪名,亦所不免。”示例迨后听得连自己参劾了,道是通同作弊,~的罪名,就知自己有些不便,镇日将大门紧关。 ★清·黄小配《廿载繁华梦》第三十六回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处事
成语“知情不举”源远流长,其内涵丰富且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它字面意思为“知晓情况却不上报或检举”,通常指对犯罪行为或不当行为了解内情,却故意隐瞒,不向有关部门或他人揭发。这一成语多用于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语境中,强调个体在知情状态下应承担的义务与可能面临的后果。其形成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伦理观念密切相关,反映了传统社会对“隐恶”行为的批判态度。 从历史渊源来看,“知情不举”的观念可追溯至先秦时期。例如,《周礼》中已有对隐匿罪行的处罚规定,而秦汉律法更明确将“知情不报”视为连带罪责。唐代《唐律疏议》进一步细化,对亲属间“容隐”行为虽有豁免,但涉及谋反等重罪时仍要求举报告发。至明清时期,法律对“知情不举”的惩处更为严苛,尤其在涉及政治重案时,隐匿者常与主犯同罪。这些律法演变,体现了古代社会治理中通过连坐、问责等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意图,也折射出“法、理、情”之间的复杂博弈。 在道德层面,“知情不举”常被视为一种失德行为。儒家思想虽重视亲情伦常,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也强调“大义灭亲”的更高准则。当私人情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选择沉默往往意味着纵容罪恶,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这一成语在伦理讨论中常与“正义”“责任”等概念对立,警示人们若因畏惧、私利或人情而放弃检举,实则参与了恶的蔓延,自身也可能陷入道德困境甚至法律风险。 现代社会中,“知情不举”的应用场景更为广泛。在法律领域,许多国家规定公民对严重犯罪如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等有举报义务,知情不报可能构成违法。在职场和组织管理中,对腐败、欺诈等行为的隐瞒同样会受到纪律乃至法律追究。此外,这一成语也常用于舆论批评,如公众人物对丑闻保持沉默,或社会事件中旁观者的冷漠,都可能被谴责为“知情不举”。它提醒人们,在现代公民社会中,积极履行监督和举报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然而,“知情不举”的判断也需考虑具体情境。例如,在强权压迫或安全无保障时,举报可能面临巨大风险;某些文化或法律体系也对特定关系(如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患者)赋予保密特权。因此,对这一成语的理解不应绝对化,而需结合法律规范、伦理原则与现实条件综合权衡。但无论如何,其核心精神始终呼吁人们正视知情者的社会责任:沉默有时非但不是中立,反而可能成为恶的帮凶。 总之,成语“知情不举”浓缩了法律、道德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智慧。它既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训,也映照出集体秩序的要求。在当今时代,这一古老成语仍具现实意义,促使我们反思如何在知情情况下平衡情、理、法,勇敢承担起对真相与正义的责任,从而共同构筑更加清明、公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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