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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入人罪


故入人罪【拼音】:gù rù rén zuì解释断案不当,故意把罪名加于人。出处《唐律疏议·断狱》:“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示例清·名教中人《好逑传》第一回:“若是父亲造捏假名,果属乌有,~,便是欺君。”近义词出入人罪反义词拿贼要赃,拿奸要双语法作谓语、宾语;指妄自给人加罪名

故入人罪:成语接龙顺接


“故入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司法官吏故意将无罪之人判为有罪,或将轻罪者加重判罚的行为。这一成语源自传统司法实践,集中体现了封建社会司法权力的滥用与对公正的扭曲。“故”即故意、有意;“入罪”指定罪或加重刑罚。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故出人罪”,即故意为有罪者开脱或减轻刑罚。两者皆属司法渎职,但“故入人罪”因直接侵害无辜者的自由与生命,在历史上常被视为更为恶劣的行径。

从历史渊源看,“故入人罪”的概念早在秦汉律法中已有雏形,至唐代在《唐律疏议》中被明文规定并系统化。《唐律·断狱律》中明确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若故入人罪,以全罪论。”意指司法官员若故意歪曲事实加重定罪,将反坐其罪,即以其欲加之罪惩罚自身。这一“反坐”原则体现了传统法律中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试图通过严厉惩戒来遏制官吏滥用审判权。宋、明、清各代律法基本沿袭此制,均将“故入人罪”列为严重犯罪。

“故入人罪”的产生与封建社会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古代地方官员往往集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刑讯逼供合法化,为罗织罪名提供了便利;加之“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官吏为追求政绩或迎合上意,常通过冤狱来显示“治安严明”。历史上著名的冤案,如南宋的“岳飞冤狱”、明代的“袁崇焕案”等,背后均可见“故入人罪”的影子。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个体悲剧,更侵蚀司法公信,动摇统治根基。

在文化语境中,“故入人罪”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术语,成为描述诬陷、罗织罪名现象的通用词汇。文学作品中,如《窦娥冤》《水浒传》等对冤狱的描写,皆生动展现了“故入人罪”的社会危害。成语本身也承载着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以及对官吏徇私枉法的批判。它警示权力需受约束,司法必须独立公正,否则法律易沦为迫害工具。

时至今日,“故入人罪”作为历史概念,仍具现实启示。现代法治强调“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正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若监督机制不健全、程序正义被忽视,变相的“入罪”风险依然存在。因此,这一成语提醒我们:健全司法责任制、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永不过时的命题。它不仅是历史教训,更是对当代司法文明的持续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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