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有可原【拼音】:qíng yǒu kě yuán解释按情理,有可原谅的地方。出处《后汉书·霍胥传》:“光之所至,情既可原,而守阙连年,终不见理。”示例他既不是存心去参加,似乎~。 ★叶圣陶《一个练习生》近义词合情合理、无可非议反义词情理难容、不可思议语法作谓语、分句;指值得原谅英文pardonable
成语“情有可原”意指从情理上推究,某种行为或状况有其可以谅解、宽恕的原因或理由。这一成语蕴含着中华文化中注重情理交融、宽厚待人的传统价值观念,强调在处理人事时,不仅要看表面的是非对错,更要深入体察背后的动机与处境,从而作出更为人性化的判断。 从字义上分析,“情”指实际情况、具体情境或人的情感动机,“原”在此处意为推究根源、谅解宽恕。整个成语的结构体现了对行为背后复杂因素的考量,即当一件事情的发生有其特定的背景或不得已的苦衷时,即使结果不尽如人意或存在过失,也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与宽容。这种思维方式与儒家倡导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精神一脉相承,主张在评判他人时抱有同理心。 在历史文献中,“情有可原”的用法可追溯至古代典籍与判例。例如,在《后汉书·霍胥传》中便有类似的表述,后世的法律文书或民间调解中也常援引此原则,说明在严格的法律条文之外,情理同样是社会秩序维护中不可忽视的维度。它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亦注重个案的特殊性与人性化处理,力求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取得平衡。 在实际应用层面,“情有可原”常见于两类语境:一是日常人际交往中,对他人的无心之失或迫于压力的选择表示谅解;二是在更为正式的司法或道德评判中,作为减轻责任或谴责程度的考量因素。例如,一个人因紧急情况而违反某些规定,若其动机是出于救助他人,则往往被视为“情有可原”。然而,这一原则并非无限制的纵容,其前提是行为本身不触及根本的道德底线或法律红线,且当事人并非出于恶意。 综上,“情有可原”不仅是一个常用的汉语成语,更是中国文化中一种深具智慧的处世哲学。它提醒人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人事时,应避免武断与苛刻,而是尝试设身处地理解行为背后的缘由。这种包容与反思的态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培养人际间的善意与信任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在强调“情有可原”的同时,也需警惕其被滥用为开脱严重过错借口的可能,因此,理性衡量“情”与“理”的边界始终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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