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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已甚


一之已甚【拼音】:yī zhī yǐ shèn解释做了一次,已经过分。比喻错误不能重犯。同“一之谓甚”。出处唐·任蕃《梦游录·张生》:“酒至白面少年,复请歌。张妻曰:‘一之已甚,其可再乎?’”示例清·名教中人《好逑传》第八回:“~,岂可再乎?莫说老长兄赦过高谊,我学生感铭不尽,就是水小姐良言劝勉,也不敢忘。”近义词一之为甚、一之谓甚反义词语法作谓语;比喻错误不能重犯

一之已甚: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一之已甚”出自《左传·僖公十五年》,原文为“一之谓甚,其可再乎?”其字面意思为“一次就已经很过分了,难道还能有第二次吗?”这个成语的核心内涵在于强调过错或不当行为一次就已属过分,绝对不应重复发生。它蕴含着强烈的告诫、警示意味,提醒人们要知止知戒,不可重蹈覆辙。

该成语的历史背景与春秋时期秦晋之间的政治与军事冲突密切相关。据《左传》记载,晋惠公在秦国的帮助下回国即位,却背弃了先前割让城池的诺言。不久晋国发生饥荒,秦国不计前嫌给予援助;而后秦国饥荒,向晋国求粮时却遭拒绝。晋大夫庆郑对此强烈劝阻,引用此语,意指晋惠公忘恩负义已有一次(背弃割地之约),已属过分,如今再次拒绝援粮,更是错上加错。最终晋惠公未听劝阻,导致秦晋交战,晋国大败,惠公被俘。这一典故生动体现了“一之已甚”所警示的后果:初次过失若不引以为戒,再度犯错必将招致更严重的灾祸。

从语义与用法上看,“一之已甚”多用于批评或劝诫的语境中。它强调行为的限度,指出某种错误、冒犯或失礼之举哪怕只发生一次,也已经超出了可接受的范畴,绝不应容忍其再次出现。在使用时,常带有谴责、无奈或规劝的语气,例如在指出他人屡犯同类错误时,可以说“此类疏忽,一之已甚,岂可再犯?”它不仅适用于具体行为,也可引申至政策失误、道德过失等领域,警示人们要及时反省,防止错误累积恶化。

这一成语在现代汉语中仍具生命力,常见于书面语及较正式的论述中。它凝练地表达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适可而止”、“过犹不及”的处世智慧,与“岂可再乎”、“下不为例”等表达意涵相通。其价值在于提醒人们建立行为的边界感:无论是个人修养、人际交往还是社会治理,对于已知的错误或不良倾向,必须保持警惕,在第一次发生后就要坚决纠正,避免形成惯性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总之,“一之已甚”是一个富有历史纵深与警示意义的成语。它源自深刻的历史教训,承载着古人对于节制、悔改与远见的思考。在当今社会,它依然启示着我们:面对过失,应有“一之已甚”的清醒认知,做到慎始敬终,方能避免陷入更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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