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心定罪【拼音】:yuán xīn dìng zuì解释追究他心里的动机来确定有无罪过或罪过轻重。出处《汉书·哀帝纪》:“《春秋》之义,原心定罪。”示例欲使朝廷~,便行诛戮,其间有云“苏辙持密命以告人,志在朋邪而害正”。 ★宋·苏辙《乞验实贾易谢上表所言札子》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原心定罪”是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源自儒家经典《春秋》及其相关注疏,其核心在于强调司法审判时应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内心本意,而非仅仅依据客观行为结果来定罪量刑。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西汉时期,由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并逐渐渗透到传统法律实践中,成为中华法系独具特色的司法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与道德伦理紧密相连的特点,反映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倾向,即法律裁决应兼顾人情与天理,追求实质正义而非机械执行条文。 从历史背景来看,“原心定罪”的产生与汉代“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强调“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即裁判需基于案件事实,但更要追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例如,若某人出于孝道或忠义而触犯法律,其动机可成为减免刑罚的理由;反之,若心怀恶意,即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严惩。这种思想突破了早期法律中单纯注重客观危害的局限,将道德评价引入司法领域,旨在实现“情、理、法”的调和。 在具体应用中,“原心定罪”原则要求司法官员深入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动机起因及伦理处境。例如,对于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的区分,不仅看结果,更重视行为人是否有“恶念”。同时,这一原则也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儒家伦理规范,如子女为父母复仇而杀人,可能因孝心可嘉而获宽宥。然而,这种强调主观动机的审判方式也存在明显缺陷:它高度依赖裁判者的个人道德判断,容易导致司法随意性,甚至为徇私枉法提供空间。历史上,不少批评者指出,“原心定罪”若脱离法律条文的约束,可能削弱法律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从文化意义上说,“原心定罪”深刻体现了传统中国社会“礼法合一”的治理理念。儒家认为法律不应仅是冷冰冰的规则,而应承载教化功能,引导人心向善。因此,司法过程成为道德教化的延伸,旨在“惩恶扬善”、矫正人心。这一思想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长远影响,直至明清时期,审判中仍常考虑“情理”因素。但伴随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强调罪刑法定、客观证据的现代法治观念逐渐取代了“原心定罪”的传统模式,其精神仅部分留存于量刑情节的考量中。 综上所述,“原心定罪”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反映了儒家伦理对法律体系的深刻塑造。它强调主观动机在定罪中的关键作用,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展现了中华法系的人文关怀特色。然而,其过度依赖主观判断的弊端也启示我们,现代法治需在尊重人性情理的同时,坚守程序正义与法律确定性,从而在实体公正与形式公正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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