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刑肃物【拼音】:wēi xíng sù wù解释以严刑使人恭顺。出处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政事》:“桓公在荆州,全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威刑肃物”是一个蕴含深厚法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治国理念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指,通过严厉的刑罚与强大的权威来震慑众人,从而达到整肃秩序、规范行为的目的。这个成语由“威刑”与“肃物”两部分构成:“威刑”强调刑罚的威慑力与严肃性,“肃物”则指使万物(此处特指人与事)变得庄重、严整。整体而言,它描述了一种依靠法律与权力的刚性力量来维持社会纪律和统治稳定的手段。 这一思想观念深深植根于先秦法家的学说之中。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家,极力主张“以法治国”、“刑无等级”,认为人性本恶或逐利,必须依靠明确、公开且严厉的法律条文和刑罚来约束民众。他们强调“法”、“术”、“势”的结合,其中“威刑”正是“法”与“势”的体现——君主或统治者通过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和不可侵犯性,使人民心生畏惧,从而不敢违法乱纪,最终实现“肃物”即社会井然有序的状态。这与儒家倡导的“德治”、“礼教”怀柔感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历史实践中,“威刑肃物”的策略常被应用于王朝建立初期、社会动荡之后或面临严峻统治挑战的时期。例如,西汉初年,承继秦制,法律相对严苛;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整治吏治,也推行了极为严厉的《大明律》和酷烈刑罚。这些做法在短期内往往能迅速稳定局势,打击豪强,树立中央权威,恢复生产与社会秩序。因此,在某些特定历史语境下,它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治国理政之术。 然而,“威刑肃物”的治理模式也具有显著的局限性甚至危险性。过分依赖严刑峻法,容易导致法律的僵化与残酷,忽视人情与道德教化,使社会氛围变得紧张压抑。如果执法者自身不能恪守法律,或利用“威刑”为己谋私、打击异己,则极易演变为暴政与恐怖统治,秦朝二世而亡便是深刻的历史教训。故而,中国传统的政治智慧历来强调“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即在运用法律权威的同时,辅以道德教化与仁政,以求达到更长久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威刑肃物”不仅是一个成语,更是一种政治哲学与治理方式的缩影。它揭示了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内在联系,肯定了法治与纪律的必要性,同时也警示后人,单一的强制手段并非长治久安之策。理解这个成语,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思考权力、法律、秩序与人道之间复杂而永恒的辩证关系,汲取历史经验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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