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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作教刑


扑作教刑【拼音】:pū zuò jiào xíng解释扑:戒尺;教刑:上古刑法的一种。原意为以戒尺责打不遵守教令的人。后多用以戏称责打。出处《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示例明帝在日,曾饬陈太妃随时训责,~。 ★蔡东蕃《南北史演义》第二十四回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用于书面语

“扑作教刑”是中国古代典籍中记载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源自《尚书·舜典》:“扑作教刑。”这里的“扑”指古代用以责罚学生的戒尺或荆条等工具,“教刑”则指教育过程中的惩戒手段。该成语的本义是以轻度的体罚作为辅助教学、训诫学生的手段,体现了古代教育中“严师出高徒”的传统理念。它并非指代残酷的刑罚,而是强调在教育中通过适当的惩戒来规范行为、督促学习,属于古代“礼乐刑政”教化体系的一部分。

从历史背景来看,“扑作教刑”反映了先秦时期的教育思想。在夏、商、周三代,官学教育重视礼乐与德行培养,对学生的过失行为常辅以惩戒。《礼记·学记》中亦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记载,提及用荆条等工具维持教学秩序。这种教育方式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教育对象多为贵族子弟,惩戒被视为塑造品行、维护礼制的手段。同时,它也体现了古代“刑教合一”的观念,即教化与惩戒相辅相成,旨在引导学生遵循社会规范。

然而,“扑作教刑”在后世的理解中产生了演变。一方面,它成为教师权威的象征,在私塾教育中长期延续,如明清时期塾师常备戒尺以训诫学生。另一方面,随着教育理念的发展,过度强调体罚的弊端逐渐被反思。儒家虽重视惩戒,但孔子亦主张“循循善诱”,反对滥用暴力。至近代,西方教育思想的传入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惩戒的尺度,“扑作教刑”逐渐被视为传统教育中严苛一面的代表,与现代教育提倡的尊重、引导理念形成对比。

从文化意义上看,“扑作教刑”承载了中国古代教育中对纪律与规范的重视。它不仅是具体的手段,更隐喻了教育中“宽严相济”的哲学:适当的约束被视为成才的必要条件。这一观念深深嵌入传统文化,如“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等谚语皆与之呼应。同时,它也折射出古代社会对师道尊严的维护,强调教育者的责任与权力。

在现代语境中,“扑作教刑”多用于形容传统教育方式,或引申指代以惩戒促进行为矫正的做法。尽管体罚已被现代教育法规所限制,但成语背后的核心议题——如何平衡惩戒与引导、规范与自由——仍是教育领域持续探讨的话题。今天,我们应辩证看待这一成语:既要理解其历史合理性,也要摒弃其中不合时宜的暴力成分,转而汲取其重视规则、强调责任的合理内核,以更科学、人文的方式践行教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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