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法自毙【拼音】:zuò fǎ zì bì解释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泛指自做自受。出处《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示例怎奈此时官场中人,十居其九是吃烟的,那一个肯建这个政策~呢?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三回近义词作茧自缚、自食其果、自投罗网反义词嫁祸于人歇后语道士遭雷打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自作自受英文put one's neck into/in a/the noose/in the noose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在秦国进行一系列政治和经济制度改革,太子驷触犯新法被商鞅定罪。秦国逐渐富强起来。后来太子驷成为秦惠文王,他公报私仇要治商鞅罪过。商鞅出逃,没人敢收留,没想到商鞅作法自毙,被秦王所杀
成语“作法自毙”源自中国历史典故,其字面意思是“制定法律的人,最终被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所害”。这个成语常用来讽刺那些原本意图通过制定规则或计谋来限制他人,最终却反受其害的人,体现了“自食其果”的讽刺意味。它不仅是汉语中一个生动的警世成语,也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公正、自省以及人性弱点的深刻洞察。 “作法自毙”的故事最早出自《史记·商君列传》,讲述的是战国时期秦国著名的改革家商鞅的事迹。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制定了一系列严苛的法律,如连坐法、奖励耕战等,这些措施极大地增强了秦国的国力,但也因其严酷而招致了许多贵族和百姓的怨恨。商鞅在变法时曾规定,住店必须出示凭证,否则店主与客人一同治罪。后来,当商鞅因政治斗争失势逃亡时,他试图投宿客栈,却因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无法入住,最终被逮捕并处死。这一戏剧性的结局,生动诠释了“作法自毙”的含义,成为后世引以为戒的典型事例。 从历史背景来看,商鞅变法是秦国强盛的关键,但其法律过于严苛,缺乏变通性,最终导致商鞅本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这一成语不仅揭示了法治中“人”与“法”关系的复杂性,也警示人们:任何规则或计谋的制定,都应考虑到其长远影响和可能的反噬效果。在现实中,如果一个人或团体出于私利或短视目的设下圈套,往往会在环境变化时面临同样的困境,这正是“作法自毙”所蕴含的普遍哲理。 在现代社会,“作法自毙”这一成语的应用场景十分广泛。例如,在企业治理中,如果管理者制定过于僵化的规章制度,可能会束缚创新,最终导致企业衰落;在政治领域,某些政策若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及社会公平,也可能引发反弹,使制定者自陷困境。此外,在人际交往中,那些惯于算计他人的人,最终往往会失去信任,孤立无援。因此,这一成语提醒人们,在行动或决策时,应秉持公正与远见,避免陷入自我设置的陷阱。 从文化意义上看,“作法自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因果报应”的思想,强调善恶有报、自作自受的道理。它也与儒家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呼应,倡导人们在制定规则或对待他人时,多一份同理心和审慎。同时,这一成语在文学和日常语言中被频繁使用,以简洁有力的方式点明事理,增强表达效果,成为汉语中富有生命力的智慧结晶。 总之,成语“作法自毙”不仅是一个历史故事的缩影,更是一个跨越时代的警示。它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在追求目标时都需权衡利弊,避免因短视或自私而铸成大错。通过理解这一成语,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身行为,培养更为周全的思维方式和道德责任感,从而在复杂的世界中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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