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奸犯科【拼音】:zuò jiān fàn kē解释奸:坏事;科:法律条文。为非作歹,触犯法令。出处三国蜀·诸葛亮《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示例今儿子既在你处,必然是你~,诱藏了我娘子,有甚么得解说? ★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八近义词违法乱纪、以身试法、知法犯法反义词安分守己、奉公守法、循规蹈矩语法作主语、谓语、定语;指犯法英文violate the law and commit crimes 成语故事三国时期,蜀主刘备死后,昏庸无能的阿斗继位,他只知享乐,把国内的军政大权交给诸葛亮处理。诸葛亮一面联吴伐魏,积极准备两次北伐,在北伐前夕给阿斗写《前出师表》希望他整顿朝纲,将作奸犯科者严惩以巩固政权
“作奸犯科”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汉语成语,其内涵深刻,常用于描述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这一成语最早出自三国时期蜀汉政治家诸葛亮的传世名篇《前出师表》。在表中,诸葛亮劝谏后主刘禅时写道:“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这里的“作奸犯科”意指干坏事、触犯律条,与“为忠善”形成鲜明对比,旨在强调治国应当赏罚分明、公正严明。因此,成语自诞生之初便承载着强烈的法律与道德警示意义。 从语义构成来看,“作奸犯科”由四个字精炼组合,每个字都蕴含独特含义。“作”意为从事、进行;“奸”指奸邪、不正当之事;“犯”即触犯、违背;“科”则代指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四字连用,生动勾勒出一个人主动实施不法行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过程,不仅强调行为的违法性,更突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这一成语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固化,成为指代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其使用范围从正式的法律文书扩展到日常社会批评,体现了汉语的高度凝练与表现力。 “作奸犯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道德训诫功能。儒家思想强调“礼法并用”,主张通过道德教化预防犯罪,而“作奸犯科”则被视为道德沦丧的极端表现。成语背后折射出古代社会对秩序与规范的尊崇,无论是民间话本还是官方史书,常用此词批判贪官污吏、豪强恶霸的不法行径。例如在《水浒传》等文学作品中,那些欺压百姓、贪赃枉法的官吏常被描述为“作奸犯科之徒”,而梁山好汉的某些反抗行为在当时法律框架下也可能被归为此类,这反映了成语在具体历史语境中应用的复杂性。 在现代社会,“作奸犯科”依然保持着旺盛的语言生命力。它不仅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司法文书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正式表述;也常见于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用以批评贪污腐败、经济犯罪、网络诈骗等各类违法行为。与古代相比,其内涵有所扩展,不仅指触犯刑法,也可能涵盖违反行政法规、职业道德乃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成语所传递的价值观——对规则的敬畏、对正义的追求——仍然与当代法治精神高度契合,成为维系社会道德底线的重要语言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作奸犯科”在应用中常带有贬义色彩和批判意味,使用时需注意语境。它不同于中性的“违法犯罪”,更强调行为人的主动性与恶性,往往蕴含着社会舆论的谴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这一成语提醒人们:法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作奸犯科”的行为终将受到制裁。同时,它也警示权力行使者应像诸葛亮所倡导的那样公正执法,不让作奸者侥幸,不让犯科者逍遥,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千年成语仍在为我们提供深刻的历史智慧与现实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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