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人罪【拼音】:chū rù rén zuì解释指法庭裁判错误,把有罪的人认为无罪,把无罪的人认为有罪。出处宋·王禹偁《用刑论》:“然见其用刑与古相戾,何者?今法吏所禁之切者曰:‘故出入人罪而已。’”示例有依此律~者,以故论。 ★《明史·刑法志一》近义词故入人罪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指妄自给人加罪名
“出入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中的一个重要成语,其含义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枉法裁判”有相通之处。该成语源自传统律法体系,特指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歪曲法律事实或滥用职权,使无罪者被判有罪(即“入罪”),或使有罪者被判无罪或轻罪(即“出罪”)。这一行为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历来被历代法典所严惩。成语中的“出”与“入”形象地描述了罪责的非法转移,体现了古代对司法权力滥用的警惕。 从历史渊源来看,“出入人罪”的概念早在秦汉律法中已现雏形,至唐代趋于完善。《唐律疏议》对此有明确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这意味着司法官员若故意加重或减轻罪责,将依据造成的后果反坐其罪。例如,若故意将无罪者判为死罪,官员自己可能面临死刑。这种“反坐”制度的设计,旨在通过严厉问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法律权威。 该成语的实践背景与古代司法体制的特点密切相关。在传统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权力往往集中于地方官员一身,缺乏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机制,因此官员的个人操守与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出入人罪”行为的发生,常与贿赂、徇私、政治斗争或能力不足有关。历代王朝虽设有监察制度加以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此类弊案仍时有发生,成为吏治腐败的典型表现。 在文化意义上,“出入人罪”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演变为对权力滥用的道德批判。古代文献中常以此警示官吏应秉公执法,如《尚书》有“罪疑惟轻”的训诫,强调审慎断案。成语也被引申用于批评各种不公正的裁决行为,成为汉语中描述司法不公的经典表述。其背后蕴含的“罚当其罪”思想,与儒家“中庸”、法家“刑名”理念均有呼应,反映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时至今日,“出入人罪”这一成语仍具有现实意义。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它常被用来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徇私枉法。尽管当代司法体系已形成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但防止“出入人罪”的精神内核——即对司法公正的坚守——依然至关重要。该成语作为历史镜鉴,提醒我们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任何操纵法律的行为都将侵蚀社会公平的根基。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