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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不帑


罪人不帑 zuì rén bù nú 见“罪人不孥”。

罪人不帑:成语接龙顺接


“罪人不帑”是一个较为古雅且在现代汉语中不常用的成语,其含义和源流值得深入探讨。这个成语的核心意思是指惩罚罪犯时,不株连、不牵连其妻子儿女等无辜的家属。它体现了古代法律思想中一种相对的宽仁原则,即“罪止其身”,强调个人的罪责应由个人承担,而非无限制地扩大惩罚范围至整个家族。这一观念与更为残酷的“连坐”、“族诛”等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和思想流派对于刑罚尺度的不同认识。

从字面解析,“罪人”即犯罪之人;“帑”字在古代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国库或钱财,二通“孥”,指妻子儿女。在“罪人不帑”这一语境中,“帑”明确取后一种含义,即指家属。因此,成语直译便是“惩治罪人,不牵连其妻儿”。它强调了刑罚的针对性,蕴含着对无辜者的保护,以及对过度株连的否定,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道主义精神的早期闪光。

该成语的出处可追溯至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在记载中,孟子与齐宣王讨论仁政时,曾引用周文王治理岐地的政策:“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这里的“罪人不孥”便是“罪人不帑”的直接来源。孟子借此宣扬儒家理想的仁政:让耕者享有合理的税制,官员享有世袭俸禄,关卡市场只稽查不征税,山川资源与民共享,而惩罚罪犯时不株连其家属。这构成了儒家所推崇的“王道”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罪人不帑”的思想并非孤立的理念,它根植于周代“明德慎罚”的政治传统,并与儒家“仁爱”、“恕道”思想紧密相连。在历史实践中,这一原则的落实却充满波折。尽管儒家学者不断倡导,但自战国以降,尤其是法家主张“重刑连罪”以强化统治的思潮影响下,秦律等法典广泛推行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全家乃至全族受累,使得“罪人不帑”在很长时期内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政治主张。直到汉代及其以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正统,这一原则才在某些时期和某些律法中有所体现,但株连制度始终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并未被彻底废除。

深入探究“罪人不帑”的意义,可以发现其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技术层面,触及了古代社会的伦理与政治哲学。首先,它划定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界限,承认了个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其次,它体现了统治的节制与人道,将惩罚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赢得民心,这与孟子“保民而王”的思想一脉相承。最后,它也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逻辑的延伸:个人的过错应由个人负责,而不应让家庭为其完全承担后果,这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罪人不帑”是一个承载着深厚历史文化与法律思想内涵的成语。它源自儒家经典,倡导刑罚的个体性与限定性,反对滥施株连。虽然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与其相对立的株连制度更为常见且影响深远,但“罪人不帑”所代表的慎刑、仁爱思想始终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理想和法律原则,闪烁着人道与理性的光芒。研究这一成语,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变迁,也对思考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具有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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