遁天之刑【拼音】:dùn tiān zhī xíng解释指违背自然规律所受的刑罚。出处《庄子·养生主》:“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示例“死底境地为生者所不知,所以畏惧,不知生是‘天刑’,故如《养生主》所说,死是‘~’,是‘呼之县解’”。 ★许地山《道教史》第四章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遁天之刑”这一成语源自《庄子·列御寇》,其原文为“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此处的“遁天”意为逃避自然规律或天道法则,“倍情”指背离真实情感或本性,“刑”则非指具体刑罚,而是比喻一种精神或生命层面的困厄与惩罚。庄子借此表达:人若违背自然之道、压抑本真性情,必将陷入自我束缚的痛苦境地,这种痛苦如同天道施加的无形刑罚。因此,成语的核心内涵在于强调顺应自然、保持本真,警示强求违逆必将招致内在的失衡与苦难。 从哲学思想上看,“遁天之刑”深刻体现了道家的自然观与生命观。庄子认为,万物皆有其天然本性,人亦当“安时处顺”,如庖丁解牛般依循事物内在理路而行。若强行逃避或抗拒天道(如生死、哀乐、贫富等自然规律),或矫饰情感以迎合世俗标准,实则是“削其性、侵其德”,导致心神劳损、生命滞涩。这种“刑”并非外来的惩戒,而是自我异化所生的精神桎梏,如同《庄子·养生主》中所言“遁天倍情,所以遁天之刑也”,最终使人背离逍遥自在的境界。 在历史与文化语境中,这一成语常被引申用于批判违背本心、强求虚名的行为。例如,古代士人若为功名利禄放弃操守,或刻意压抑情感以符合礼教苛求,便可能陷入“遁天之刑”的困境——外表或许光鲜,内心却备受煎熬。与之相对,陶渊明“归去来兮”的田园选择,或嵇康“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洒脱,则可视为对“遁天之刑”的超越,通过回归本真求得精神解放。成语因而成为传统文化中反思人性异化的重要警示符号。 现代社会中,“遁天之刑”的寓意仍具现实意义。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环境下,许多人被迫追逐外在标准(如财富、地位、容貌),忽视内心真实需求,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频发——这正是当代版的“遁天之刑”。同时,对自然规律的漠视(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亦可视作集体层面的“遁天”,终将招致自然反噬。成语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社会发展,都需尊重自然法则、倾听内在声音,方能避免自我施加的“刑罚”。 综上所述,“遁天之刑”虽源自古典哲学,但其蕴含的智慧跨越时空。它不仅是道家思想的精炼表达,更是一种生命哲学的提醒:唯有认清并顺应天地人之道,坦诚面对自我本性,才能摆脱无形的枷锁,抵达身心和谐的境界。这一成语以简洁而深邃的方式,持续叩击着每个时代对自由与真实的永恒追寻。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