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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生与夺


杀生与夺【拼音】:shā shēng yǔ duó解释杀:处死;生:让人活;予:给予;夺:剥夺。指生死赏罚的大权。出处《韩非子·三守》:“使杀生之机,予夺之要在大臣,如是者侵。”《荀子·王制》:“故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示例《北史·穆提婆传》:“自外~,不可尽言。”近义词生死予夺、生杀予夺反义词语法作定语、宾语;指统治者的大权

“杀生与夺”是一个在古代文献中偶有出现的成语,其含义与现代常用成语“生杀予夺”高度一致,可视为后者的变体或早期表述。该成语的核心内涵是指掌握对他人生死、赏罚的绝对支配权力,象征着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的统治权威。它通常用于描述统治者、上位者或掌握绝对权力的人,能够任意决定他人的命运、财产乃至生命。

从词源和结构上看,“杀生与夺”由“杀”、“生”、“与”、“夺”四个动词并列构成,形成两组强烈的对立与统一:“杀”与“生”指处死与存活,“与”(给予)和“夺”(剥夺)指赏赐与没收。这种结构精炼地概括了古代专制权力中最核心、最极端的表现维度——即对人最基本生存权和财产权的绝对控制。其思想根源可追溯至先秦法家学说,强调君主必须独揽刑赏大权,所谓“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以巩固统治。

在历史语境中,这一成语生动反映了封建社会的权力本质。无论是中央集权的皇帝,还是地方上的封疆大吏,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便常被形容为掌握“杀生与夺”之权。例如,在史书或古典小说中,描述权臣、酷吏或军阀时,常用此语凸显其专断跋扈。它不仅是现实权力关系的写照,也蕴含着对专制暴政的批判色彩,警示权力若失去制衡将带来的可怕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杀生与夺”在后世逐渐被更为通用的“生杀予夺”所取代。这可能与汉语成语在演化过程中追求音韵和谐与结构优化有关。“生杀予夺”的语序调整后,读起来更为顺口,因而在长期使用中成为固定形式。但两者意义完全相通,都指向那种主宰他人生死、予取予求的终极权力。

时至今日,这一成语仍具生命力,但其应用场景已从描述政治专制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它可以比喻在特定环境中拥有绝对决定权的人或机构,例如在商业竞争中,龙头企业可能被形容掌握对行业规则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学术评价中,权威人士也可能被指拥有对他人成果命运的“生杀予夺”之力。不过,在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该成语的使用多带有批判或警示意涵,强调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与民主、法治原则相悖,提醒人们应对权力保持警惕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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