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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官烛


不燃官烛bù rán ɡuān zhú《北堂书钞》卷三十八引吴谢承《后汉书》:“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后用为称颂地方官清廉的典故。北周庾信《周柱国大将军纥干弘神道碑》:“保定元年,授使持节、都督岷州诸军事、岷州刺史……公不发私书,不燃官烛。兽则相负渡江,虫则相衔出境。”

“不燃官烛”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廉政典故,源自东汉时期官员的廉洁自律事迹。这一典故的核心意涵,是指官员在办理私人事务时,绝不挪用公家的资源,哪怕是一支蜡烛、一盏灯油,也坚持公私分明,体现了极高的道德操守和清廉品格。其故事背景可追溯至东汉中后期,具体人物与细节在《后汉书》《资治通鉴》等史籍中均有记载,成为后世颂扬清官廉吏的典范。

关于典故的直接出处,多与东汉名臣胡质、胡威父子相关。据《三国志·魏书·胡质传》裴松之注引《晋阳秋》记载,胡质在担任荆州刺史时,为官清廉,家中贫俭。其子胡威从京城前去探望,归途中胡威发现自己路费不足,便一路勤俭自助,甚至沿途帮人做工以换取食宿。后来胡威入朝为官,同样秉承父亲风范,克己奉公。一次,晋武帝问起胡威:“卿与父亲谁更清廉?”胡威答道:“臣父清廉,唯恐人知;臣之清廉,唯恐人不知,此不及父亲远矣。”这段对话中虽未直接提及“不燃官烛”,但胡氏父子公私分明、不取公家一毫的精神,正与此典故内核相通。

另一更为具体的记载,则与东汉扬州刺史巴祗有关。唐代徐坚所编《初学记》引《会稽典录》述:“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意指巴祗在夜晚与宾客谈论私事时,宁愿身处黑暗,也不点燃公家蜡烛以供照明,以免因私废公。类似事迹亦见于东汉太原郡守周举、东晋名臣陶侃等人记载,如《晋书·陶侃传》称陶侃“性俭厉,勤于事”,常告诫属下“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并身体力行珍惜公物,杜绝私用。这些记载共同构筑了“不燃官烛”的典型意象,成为古代官员廉政文化的标志性符号。

从历史语境看,“不燃官烛”典故的产生与汉代以降的官吏考核制度密切相关。汉武帝时期推行察举制,强调官员的品行与廉洁,至东汉时清议之风盛行,士大夫阶层尤其注重道德操守。在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影响下,公私分明被视为官吏最基本的职业伦理。一支官烛虽价值微薄,但其背后象征的是公权力的边界——官员若在细小处不能自律,便可能逐渐腐化,侵蚀国家利益。因此,这类典故在史书中的记录,既是对清廉者的褒扬,也是对后世官员的警示。

“不燃官烛”的深远意义,在于它超越了具体史实,上升为中国廉政文化的精神隐喻。自唐宋至明清,该典故频繁出现在奏议、诗文与民间传说中,如宋代吕本中《官箴》强调“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其中“清”即包含公私分明之意;明代清官海瑞、于谦等人亦常引此类故事自勉。其核心思想——不占公家便宜、不以权谋私,至今仍具有现实启示,成为倡导廉洁自律、反对贪污浪费的传统文化资源。

总之,“不燃官烛”典故源自东汉官吏巴祗、胡质等人的事迹,经史籍记载与后世演绎,凝练为公私分明、清廉自守的道德象征。它既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官吏操守的严苛要求,也体现了儒家文化中“慎独”“克己”的伦理追求。在当代社会,这一典故依旧闪耀着智慧之光,提醒为政者须从细微处砥砺品格,以“不燃官烛”的精神守住廉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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