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功赎罪【拼音】:yǐ gōng shú zuì解释用功劳抵消罪过。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志·凌统传》:“以功赎罪。”示例近义词将功赎罪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拿功劳补偿过失成语故事三国时期,东吴孙权任命凌统为破贼都尉,让他与张异领兵攻打麻屯。将领陈勤固执傲慢,看不起凌统,于是百般羞辱他。凌统忍无可忍就杀了他。在攻打麻屯的战斗中,凌统立下大功,班师回朝,他向孙权负荆请罪,孙权让他以功赎罪
“以功赎罪”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观念,指犯罪者通过建立功绩来抵偿所犯的罪过,从而获得减免或免除刑罚的机会。这一成语的核心在于“功”与“罪”的对立统一,强调个人可以通过积极行为弥补过错,体现了传统文化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化思想。从历史渊源看,其理念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周礼》中已有“以功覆过”的记载,而《尚书·舜典》中“流宥五刑”的宽恕原则,也为以功抵罪提供了伦理基础。后世王朝在实践中逐渐将其制度化,成为中华法系中独具特色的司法救济手段。 在具体实施上,“以功赎罪”常见于军事、政务及特殊社会情境中。军事领域最为典型,如汉代规定,戍边将士或将领若触犯军法,可通过斩获敌首、夺取要地等战功来赎罪;唐代《贞观律》中,亦有“以勋官赎罪”的条款,允许有勋位者以功绩折抵刑罚。在民政方面,官员若因失职获罪,可通过治水、垦荒、赈灾等利国利民的政绩申请减罪。此外,在科技、文化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者,有时也能获此宽待。这些做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为人才提供了改过自新的途径,避免了单纯惩罚可能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 “以功赎罪”的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伦理体系。儒家强调“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主张给人以悔改机会;法家虽重刑罚,但商鞅变法中亦有“军功授爵”制度,间接蕴含功罪相抵的逻辑。道家“祸福相倚”的辩证思维,则从哲学层面为转化罪过提供了依据。这一观念还与“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相契合,统治者通过赦免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既彰显仁德,又促使罪人为社会创造价值。历史上如汉武帝赦免死囚从军、唐太宗允许罪犯戍边立功等案例,均反映了这一思想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然而,“以功赎罪”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其适用往往依赖于统治者的意志,容易成为特权阶层脱罪的手段,导致司法不公。例如明代虽明文规定军功可赎罪,但后期将领虚报战功、买卖首级的腐败现象频发,反而削弱了军队纪律。此外,过度强调功绩抵罪可能淡化法律的平等性,与“法不阿贵”的理想形成矛盾。这些弊端在王朝后期尤为突出,成为法制衰败的诱因之一。 从现代视角审视,“以功赎罪”的传统已不再直接适用于当代法治体系,但其精神内核仍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立功减刑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揭发犯罪、协助破案,可视为一种法治化、规范化的延续。在社会治理中,强调犯错者通过贡献社会重塑自我,也与 rehabilitation(矫治康复)的现代司法理念有相通之处。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将功抵过的机制都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确保程序公正,避免沦为特权工具。 综上所述,“以功赎罪”作为延续千年的成语与文化实践,折射出中国古代法律人性化与功利性交织的特点。它既展现了东方智慧中灵活务实的治理艺术,也暴露了人治传统的固有缺陷。在当代社会,我们应批判性地继承这一传统,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探索激励悔过、促进社会和谐的合理途径,使其在现代文明建设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