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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于之化


刑于之化【拼音】:xíng yú zhī huà解释指以礼法对待。后用以指夫妇和睦。出处《诗·大雅·思齐》:“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郑玄笺:“文王以礼法接待其妻。”示例若论~,卑人其实不让文王,但恐娘子未如淑女。 ★明汪廷讷《狮吼记·奇妒》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刑于之化》”并非一个通用的汉语成语,其表述可能源于对古典文本的特定引用或理解上的组合。从字面上看,它似乎融合了“刑于”与“化”两个概念。其中“刑于”一词,典出《诗经·大雅·思齐》:“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这里的“刑”通“型”,意为示范、做榜样。整句意思是周文王以身作则,给自己的妻子做榜样,进而影响到兄弟,最终治理好家族与国家。因此,“刑于”的核心内涵是指通过自身的模范行为进行感化和引导。

而“化”字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深刻而丰富的哲学意味,通常指教化、感化、潜移默化的转变,如“春风化雨”、“教化”等。它强调的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自然而然的熏陶与改变过程,是儒家德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刑于”与“化”结合为“《刑于之化》”,很可能意在强调一种通过高尚的榜样行为和道德实践来实现教化的治理模式或理想境界。这种模式超越了法律条文的强制约束,侧重于领导者或贤德之人的身教,以其品德与行为作为标准(型),从而感化周遭,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

这一概念深深植根于儒家的政治与伦理思想。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孟子进一步发展了“仁政”学说,强调“身正而天下归之”。他们认为,政治的最高境界不是严刑峻法,而是道德感召。“《刑于之化》”所体现的,正是这种由内而外、由己及人的治理逻辑:统治者首先修身立德,成为道德典范(刑于),其影响力便会像涟漪般扩散,使家人、臣民乃至整个社会受到感化(化),最终达到“不动而化,无为而成”的理想状态。这与依靠刑罚威慑的“法治”路径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历史实践中,“《刑于之化》”所代表的理念被众多士大夫与明君所推崇。例如,西汉初年推行“与民休息”,注重统治者节俭以示天下;东汉光武帝刘秀亦以柔道治国,推崇名节,营造社会风气。尽管在复杂的现实政治中,纯粹的德化难以完全实现,常需与法制相辅而行,但这一理念始终作为评价统治者及其政策正当性与文明高度的重要标准。它倡导的是一种基于信任、尊重与模范引领的治理艺术,对塑造重视领导者个人品德与社会教化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刑于之化》”虽非固定成语,但其承载的理念极为重要。它精炼地概括了中国古代,尤其是儒家思想中,那种以道德榜样为核心、通过感化实现治理的理想范式。这一概念超越了简单的统治术,上升为一种政治哲学和伦理追求,强调内在德性的外溢力量,至今仍对思考领导力、教育感化与社会治理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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