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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血偿血


以血偿血【拼音】:yǐ xuè cháng xuè解释用仇敌的血来偿还血仇。指杀敌报仇。出处《旧唐书·源休传》:“我国人皆欲杀汝,唯我不然。汝国已杀突董等,吾又杀汝,犹以血洗血,污益甚尔。”示例倘有敌人,我们就早该抽刃而起,要求~了。 ★鲁迅《华盖集·忽然想到》近义词以血洗血、血债血偿反义词以水洗血语法作谓语、定语;指报仇雪恨

“以血偿血”是中国古代流传甚广的成语,其字面意思极为直白,即用鲜血来偿还鲜血,形象地表达了以暴制暴、以命抵命的复仇观念。这一成语源自远古社会朴素的正义观与报应思想,深刻反映了人类在文明早期阶段对于伤害与惩罚之间对等关系的原始理解。它并非单纯指肉体上的杀戮报复,更蕴含着一种强烈的道德诉求——即作恶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同等代价,以此恢复被破坏的秩序与平衡。这种观念在许多古代法典与民间习俗中均有体现,成为维系社会原始公正的重要心理基础。

从历史渊源上看,“以血偿血”的思想与古代“同态复仇”原则紧密相连。在《汉谟拉比法典》等早期成文法中,便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明确规定;而中国古代典籍如《周礼》《礼记》中,亦可见“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类似记载。它不仅是法律雏形,更是深层的社会契约:在公共权力机构尚不完善的时期,个人或家族往往通过血亲复仇来捍卫荣誉与安全。这种自发性的惩戒机制,虽带有野蛮色彩,却在客观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维持族群内部稳定的作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国家制度的完善,“以血偿血”的实践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框架之内。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复仇”行为被赋予伦理矛盾性:一方面,孝义文化鼓励为亲复仇,视之为大义;另一方面,统治者强调“王法”的权威,试图将惩罚权收归国有。因此,自秦汉以降,法律虽原则上禁止私相复仇,但民间乃至士大夫阶层对此仍抱有一定同情,历史上不乏因复仇而被宽赦或赞誉的案例。这种观念与律法之间的张力,体现了传统文化中情、理、法的复杂交织。

在文化象征层面,“以血偿血”超越了具体的暴力行为,成为文学艺术中常见的主题。从《史记·刺客列传》中荆轲、聂政的悲壮故事,到元代杂剧《赵氏孤儿》的血海深仇,再到现代武侠小说中的复仇叙事,这一母题不断被演绎,寄托着人们对正义不屈、冤屈必申的理想化追求。它既展现了人性的激烈与刚烈,也揭示了仇恨循环带来的悲剧性困境,促使人们反思复仇本身的局限性与精神代价。

时至今日,“以血偿血”作为一种具体行为准则已不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倡导。法治精神强调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程序实施公正审判与惩罚,私人复仇不仅非法,亦可能引发无尽的暴力循环。然而,成语所承载的“代价对等”观念,仍以抽象形式存在于公众的正义直觉中,并转化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即罪罚相当、不枉不纵。同时,它亦作为一种警示,提醒社会须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机制,从根本上避免个体陷入冤冤相报的绝境。因此,这一古老成语不仅是历史的回声,更是理解法律演进与人伦观念变迁的一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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