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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髦法纪


弁髦法纪【拼音】:biàn máo fǎ jì解释弁:黑布帽子;髦:儿童眉际的垂发;弁髦:蔑视,抛弃。指蔑视抛弃法令和纪律。出处蔡东藩《民国通俗演义》第45回:“设立筹安会事务所,传布种种印刷物,实属弁髦法纪,罪不容诛。”示例近义词目无法纪反义词遵纪守法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目无法纪英文despise legal orders

“弁髦法纪”这一成语,意指将法律和纪律视如无物,公然藐视、践踏。其中,“弁”是古代男子成年时行冠礼所戴的缁布冠,“髦”则是幼童垂于前额的短发;行冠礼后,弁与髦皆被弃置不用,引申为无用之物。故“弁髦”合用,喻指废弃、轻视。而“法纪”即法律与纪律的统称。因此,成语形象地描绘出将国家律法和社会规范当作可有可无的敝屣般抛弃的恶劣行径。

从历史渊源看,此成语蕴含深厚的文化背景。古代冠礼是重要仪式,弁与髦的弃用象征人生阶段的更迭与旧物的淘汰。将这种“弃置”之意移用于法纪之上,生动凸显了其对秩序与规则的极端轻蔑。它并非单纯指对法律的陌生或无意触犯,而是强调一种明知故犯、恣意妄为的傲慢态度,常与权贵专横、官僚腐败或悍匪横行等情境相关联,描绘出当权者或强势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状态。

在社会与政治语境中,“弁髦法纪”往往指向严重的社会失序现象。它可能体现为官员以权谋私、贪污渎职而毫无顾忌,或地方恶势力勾结横行、欺压百姓而逍遥法外。这种行为不仅破坏法律权威,更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导致公众对制度失去信任,甚至引发更大范围的社会动荡。历史上许多王朝衰败时期,法令废弛、纲纪不存,便是“弁髦法纪”蔓延的后果。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这一成语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现代法治社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约束。“弁髦法纪”的现象提醒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培育全民守法意识。只有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才能有效遏制将法纪“弁髦”化的倾向,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

总之,“弁髦法纪”不仅是一个形容蔑视法律的成语,更是对历史教训与社会现实的深刻折射。它告诫我们,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对法律与纪律的敬畏都应深植于心。任何纵容或效仿此种行为的态度,都将对社会共同体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此,捍卫法纪尊严,抵制“弁髦”之举,是每个时代都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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