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罔治【拼音】:xié cóng wǎng zhì解释罔治:不治罪。被迫跟从别人犯罪的,可以不予处治。出处《尚书·胤征》:“歼厥渠魁,胁从罔治。”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胁从罔治”是中国古代法律与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成语,源自《尚书·舜典》中的记载:“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其核心含义在于处理群体性犯罪或叛乱时,应区分首要分子与被迫跟随者,只严惩首恶,而对那些被胁迫、不得已而参与的人予以宽免,不予追究。这一理念体现了中华文化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智慧,强调刑罚的公正性与人道主义考量,避免扩大打击面,以争取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从历史背景来看,“胁从罔治”思想萌芽于上古时期,舜帝执政时便以此原则处理部族冲突。后世诸多王朝将其纳入律法与实践,如唐代《唐律疏议》中就有类似区分首从的规定。这一原则在军事和政治斗争中尤为常见,例如在平定叛乱时,统治者往往公开宣布只究首恶、不问胁从,以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加速平息事端。它不仅是司法策略,更是一种高明的政治艺术,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战后重建与和谐。 在法理层面,“胁从罔治”与现代刑法中的“胁从犯”概念有相通之处,均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与行为自主性。中国古代法律虽未形成系统理论,但已认识到被胁迫者缺乏完全自由意志,其责任应区别于主谋。这一思想蕴含了责任相称、罚当其罪的朴素正义观,避免“一刀切”的严酷刑罚,体现了法制文明早期的人道之光。 此外,“胁从罔治”还具有深刻的伦理价值。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与“恕道”,主张“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一成语正契合了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治理理念,给予误入歧途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社会治理中,它倡导分清主次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而非四面树敌,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实效、追求和谐的哲学思维。 然而,这一原则的实施也需谨慎把握尺度。历史上不乏统治者借“胁从罔治”之名行权术之实,或因判断失误而纵容犯罪。因此,其有效执行依赖于对“胁从”情况的准确甄别,以及对“罔治”后效的合理管控。无论如何,作为延续数千年的政治智慧,“胁从罔治”至今仍对法律实践、冲突调解乃至企业管理具有启示意义,提醒我们在处理复杂问题时,应秉持区分对待、重在挽救的原则,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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