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文周内【拼音】:shēn wén zhōu nà解释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出处清·钱谦益《兵部尚书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狱,必以情本伦常依法比,不为深文周内。”示例满洲太祖以七恨誓师,未必无~之言,然明之无端起衅,亦不得谓无咎。 ★蔡东藩《清史演义》第三回近义词深文周纳、深文罗织、深文曲折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强加人罪
成语“深文周内”源自古代法律文书用语,其内涵丰富且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该成语由“深文”与“周内”两部分组成,分别代表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倾向。“深文”一词,原指法律条文的严密细致,但在实际运用中逐渐演变为刻意援引苛刻的法律条文,以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周内”则指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千方百计地罗织罪名,使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被纳入法律制裁的范围。二者结合,形象地描绘了古代某些司法环境下,执法者利用法律手段,刻意构陷、加重罪责的现象。 这一成语的形成,与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专制统治密切相关。自秦汉以来,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强化,法律成为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部分官吏为迎合上意、彰显政绩,或出于私怨,往往在司法实践中“深文周内”,即通过曲解法律、罗织罪名来达成目的。历史上著名的酷吏,如西汉的张汤、唐朝的来俊臣等,常被视为这类行为的代表。他们精通律法,却故意滥用条文,制造冤狱,使得“深文周内”成为司法腐败与严刑峻法的象征。 从语言结构来看,“深文周内”属于并列式成语,两个词语意义相近,相互强化,共同指向司法不公的核心问题。其使用场景多出现在批评吏治腐败、司法黑暗的语境中,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例如,在史书或文学作品中,常以“深文周内”形容官吏刻毒苛刻、陷害无辜的行为。这一成语不仅反映了古代法律实践的弊端,也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 在文化意义上,“深文周内”警示着权力滥用的危害。它提醒后世,法律若失去公正的灵魂,沦为权术的工具,必将导致社会信任的崩塌。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如孔子强调“礼治”,孟子主张“仁政”,都在一定程度上反对这种严苛的司法手段。而“深文周内”作为反面教材,也成为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重要补充,强调法律应以人为本、宽严相济。 时至今日,“深文周内”这一成语仍具现实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它警示司法工作者应避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需兼顾情理与公正;同时,也提醒人们关注法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尽管当代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防止“深文周内”式的思维,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依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这一古老成语,以其深刻的历史内涵,持续映照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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