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人人得而诛之 的意思

人人得而诛之


人人得而诛之【拼音】:rén rén dé ér zhū zhī解释得:可以,能够;诛:杀死。所有的人都可以杀死他。极言某人罪大恶极。出处《庄子·庚桑楚》:“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人得而诛之。”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人人得而诛之:成语接龙顺接


“人人得而诛之”这一成语,源自中国古代的集体道德评判观念,意指某人的罪行或恶行极其严重,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愤慨,以至于每个人都认为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或诛杀。它并非字面意义上的号召暴力,而是强调罪恶深重、天理难容,在道德层面已为社会所共弃。这一表述蕴含着强烈的谴责意味,通常用于描述那些背叛国家、残害百姓、违背基本人伦的极恶之人。

从历史渊源看,类似观念在先秦文献中已有雏形。例如《孟子·滕文公下》中提及乱臣贼子时,便有“人人得而讨之”的论述,体现了儒家对于严重违背道义者的批判态度。后世逐渐凝练为“人人得而诛之”,成为中文里表达极度公愤的固定用语。成语中的“得”字,并非指法律或制度上的授权,而是指在道德义理上具备正当性,反映了传统社会中“替天行道”的朴素正义观。

这一成语的运用,往往超越了个体恩怨,指向那些危害群体利益、破坏社会根基的行为。在古代语境中,它可能针对的是暴君、叛国者或残害无辜的恶徒;在现代使用中,其对象亦可引申为那些严重践踏人类基本良知、犯下反人类罪行的历史人物或当代罪犯。成语本身带有鲜明的感情色彩和舆论压力,暗示其对象已站在公序良俗的对立面,成为全民公敌。

值得注意的是,“人人得而诛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理解需加以辨析。它主要是一种道德与情感上的强烈表达,而非实际的法律行动指南。在依法治国理念下,任何惩罚都应由司法机构依法实施,个人无权擅自进行“诛之”。因此,当代使用这一成语时,多侧重于表达众怒难犯、罪无可赦的舆论态势,强调其道德批判意义,而非倡导私刑。

综上所述,“人人得而诛之”是一个承载着深厚道德审判意味的成语。它既反映了传统文化中对极端罪恶的零容忍态度,也展现了语言在凝聚社会共识、划清善恶边界方面的力量。在使用时,我们应理解其历史语境与情感强度,同时秉持现代法治精神,将其视为一种修辞上的严厉谴责,而非行动上的具体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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