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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法严刑


峻法严刑【拼音】:jùn fǎ yán xíng解释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出处汉·王充《论衡·非韩篇》:“使法峻,民无奸者;使法不峻,民多为奸。”《后汉书·崔骃传》:“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示例夫~,非帝王之隆业。 ★《三国志·吴志·陆逊传》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峻法严刑”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字面含义为严峻的法律和严厉的刑罚。这一成语并非单一典故的直接出处,而是对先秦法家,尤其是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学派核心主张的概括性描述。它深刻反映了法家倡导的以严苛法令和刑罚作为治国主要手段的政治理念,其产生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当时,旧有的宗法礼制日渐衰微,诸侯争霸,秩序崩坏,法家思想家认为,唯有依靠公开、明确且惩罚力度强大的法律,才能有效约束民众、震慑犯罪、富国强兵,从而实现国家的秩序与强大。

在思想内涵上,“峻法严刑”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和刑罚的威慑力。它主张“刑无等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在实际中主要针对除君主外的臣民),打破贵族特权;“轻罪重罚”,通过对轻微过失施以重刑,达到“以刑去刑”的预防犯罪目的,例如商鞅变法中规定的“弃灰于道者黥”(在道路上倾倒垃圾要受脸上刺字的刑罚),便是其典型体现。法家认为,人性本恶,趋利避害,只有让违法成本极高,使人不敢触犯,才能建立有效的社会控制。这一思想将法律纯粹视为君主驾驭臣民、巩固统治的工具,侧重其惩戒与威慑功能,而与儒家强调道德教化、礼乐引导的“德主刑辅”理念形成了鲜明对立。

从历史实践来看,“峻法严刑”理念在秦朝的兴衰中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全面推行以“峻法严刑”为特征的各项制度,如连坐制、告奸制等,确实在短期内迅速整合了社会资源,增强了国家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秦朝建立后,将这套战时体制推向极端,法律繁琐苛刻,刑罚残酷无比(如肉刑、族诛),超出了社会承受能力。严刑峻法配合沉重的徭役赋税,最终导致了“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恐怖景象,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秦末农民大起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汉代及以后的统治者大多吸取秦亡教训,转而采用“外儒内法”或“儒法合流”的策略,在推崇儒学的同时,将法律作为必要的统治工具,但通常会对极端严酷的刑罚有所损益。

“峻法严刑”的治国思路留下了深刻的历史启示。它认识到明确法规和严格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但其将法律片面理解为镇压工具,过分依赖恐惧来维持统治,忽视了社会公正、道德人心与经济民生等更为根本的因素。历史证明,纯粹依靠严刑峻法虽可收一时之效,但难以实现长治久安。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需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惩罚与教化并重,刚性的制度约束与柔性的社会疏导结合,并在立法与司法中体现公平与仁恕的精神。因此,该成语在今日语境下,常带有一定的批判色彩,多用于警示单纯依靠严厉惩罚可能带来的弊端,强调法治建设应追求“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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