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拼音】:tǎn bái cóng kuān,kàng jù cóng yán解释坦白:无隐瞒。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抵抗会得到严肃处理。出处邓小平《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当然还是要分别是非轻重,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要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示例~的政策已经过时了。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对犯罪嫌疑人 日文自白(じはく)すれば寛大(かんだい)に,拒否(きょひ)すれば厳(きび)しくする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法律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项刑事政策原则,其核心内涵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换取司法机关在量刑上的从宽处理;反之,如果抗拒交代、隐瞒罪行,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一原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统成语,而是带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政策色彩的法律用语,它深刻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中国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 该原则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中国革命时期的对敌斗争策略。在新中国成立后,它被正式引入刑事司法领域,并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方针。其理论基础在于,认罪伏法、如实供述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接受改造的起点,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并促使案件事实的查清。从政策效果上看,它在实践中确实对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快速获取口供、侦破案件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理念的日益更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原则的表述及其具体应用也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深入讨论与反思。批评者指出,该原则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曲解或滥用,例如,可能变相导致“口供至上”,甚至诱发刑讯逼供,从而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无罪推定”的现代法治原则存在潜在冲突。此外,“抗拒”作为主观态度,如何界定、是否应直接与加重处罚挂钩,也存在着法律上的争议。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改革逐步吸纳了更多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此同时,“坦白从宽”的精神以制度化的形式得到了保留和发展,例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坦白”情节可以作为法定从轻处罚的依据。这标志着中国的刑事政策从偏重威慑、攻心的口号式表述,向着更注重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的精细化、规范化法律条款演变。 综上所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短语,已从一个曾经广为流传、极具影响力的政策口号,逐渐转化为在法治框架下被审慎界定和适用的法律概念。它从兴起到演变的过程,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从注重犯罪控制到兼顾人权保障、从政策主导到法律主治的历史性转型。如今,其合理内核已被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法律制度所吸收,而其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部分则受到严格限制。理解这一原则的过去与现在,对于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脉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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