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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营私


枉法营私【拼音】:wǎng fǎ yíng sī解释枉:歪曲,违反。指曲解破坏法律以谋私利。出处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35回:“诚为枉法营私,原王章所不宥。”示例近义词徇私枉法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指曲解破坏法律以谋私利

“枉法营私”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的成语,由“枉法”和“营私”两个词组合而成,具有强烈的贬义色彩,常用于形容官吏或有权势者滥用法律、谋取私利的行为。其中,“枉法”意为歪曲或破坏法律,使其失去公正性;“营私”则指谋求个人私利。这个成语的核心在于揭示那些利用职权践踏法律准则,以满足一己私欲的腐败行径,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和廉洁的崇尚,以及对以权谋私行为的深刻批判。

从历史渊源来看,“枉法营私”的思想早在先秦典籍中便有所体现。例如,《韩非子》中有“枉法曲亲,谓之有行”的论述,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已触及滥用法律、偏袒私情的主题。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发展,这一成语逐渐定型,成为描述吏治腐败的常见用语。在历代史书和文学作品中,它常被用来揭露官员收受贿赂、颠倒黑白、损害公益的丑恶现象,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清明政治的向往和对贪腐行为的憎恶。

在具体运用中,“枉法营私”不仅指涉司法领域的舞弊,如法官受贿枉判、执法者徇私舞弊等,也泛指一切利用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官员在资源分配、人事任免或政策执行中,为亲友或利益集团开后门,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均可归于此列。这个成语深刻揭示了权力缺乏制约时所导致的道德与法律双重失范,警示人们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防权力滥用。

“枉法营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它不仅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导致社会正义缺失,还会侵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引发社会矛盾。在中国历史上,许多王朝的衰败往往与吏治腐败、枉法营私成风密切相关。因此,历代明君贤臣都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主张严惩贪腐,以维护统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这一传统观念在当代中国仍具有现实意义,反腐倡廉、依法治国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

从文化价值的角度看,“枉法营私”作为成语,凝聚了中华民族对廉洁、公正的持久追求。它与“两袖清风”“廉洁奉公”等褒义成语形成鲜明对比,共同构建了中国文化中关于权力伦理的丰富表达。在现代语境中,这一成语仍被广泛使用,常见于新闻报道、学术讨论或日常交流中,用以批评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或提醒人们坚守法律底线。其简洁而有力的表述,使得“枉法营私”成为批判腐败现象、倡导法治精神的有力工具。

总之,“枉法营私”不仅是一个语言符号,更是一种文化警示。它跨越时空,持续提醒着人们: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基石,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都会动摇这一基石,最终危害整个社会。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理解和传承这一成语的内涵,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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