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之法【拼音】:bù jí zhī fǎ解释指不适用的法规。出处《庄子·拼拇》:“使天下簧鼓,以奉不及之法,非乎?”示例某些不合理的特殊待遇,是应当取消的~。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成语“不及之法”出自《庄子·胠箧》,原文为“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擢乱六律,铄绝竽瑟,塞瞽旷之耳,而天下始人含其聪矣;灭文章,散五采,胶离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毁绝钩绳而弃规矩,攦工倕之指,而天下始人有其巧矣。故曰:大巧若拙。削曾史之行,钳杨墨之口,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彼人含其明,则天下不铄矣;人含其聪,则天下不累矣;人含其知,则天下不惑矣;人含其德,则天下不僻矣。彼曾、史、杨、墨、师旷、工倕、离朱者,皆外立其德而以爚乱天下者也,法之所无用也。”其中“法之所无用也”一句,后世提炼为“不及之法”,用以指代那些不切实际、无法施行或不合时宜的法律、规章或方法。 从哲学内涵来看,“不及之法”深刻体现了庄子批判儒家礼法制度、主张“绝圣弃智”的思想。庄子认为,儒家所推崇的圣人之法、仁义礼智,看似能规范社会,实则束缚人的自然本性,导致矫饰和纷争。他主张废除一切人为的法则,回归自然无为的状态,使百姓保有天然的聪慧与纯朴。因此,“不及之法”不仅指法律条文本身无效,更隐喻一切违背自然规律、强加于人的制度都是徒劳甚至有害的。这一概念与道家“道法自然”的核心思想一脉相承,强调顺应天性而非依赖人为约束。 在历史语境中,“不及之法”常被用来形容脱离现实、难以执行的政策或律令。例如,历代王朝中,一些过于严苛或理想化的法令,因忽视社会实际状况与人性需求,最终成为一纸空文,甚至激起民变。王安石变法中的部分措施,就曾被批评为“不及之法”,因其虽意图良好,却在执行中脱离实际,导致扰民之弊。此外,它也可指那些看似完备却无法应对现实复杂性的规章制度,如僵化的官僚程序或不合时宜的传统礼法,这些“法”往往成为社会进步的阻碍。 在现代社会,“不及之法”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它可以形容企业或组织中那些脱离实际、难以操作的管理制度;也可以指教育领域僵化刻板、忽视个体差异的评估标准;甚至在科技领域,那些不符合用户需求或技术发展规律的规范也可能被称为“不及之法”。其核心在于警示人们:任何规则或方法都必须基于现实条件和实际效果,若脱离实践,无论设计多么精妙,都将是无效的。这提醒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应注重灵活性与适应性,避免陷入形式主义的陷阱。 总而言之,“不及之法”作为一个富有哲学深度的成语,不仅承载着庄子对自然与人为关系的思考,也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意义。它提醒我们,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方法,都必须根植于实际,服务于人的真实需求。在当今复杂多变的世界中,这一概念尤显珍贵,它呼唤着我们对既有规则保持反思,追求既合乎理性又贴近生活的治理智慧,避免让那些“不及之法”成为束缚发展与创新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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