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文巧法【拼音】:wǔ wén qiǎo fǎ解释故意玩弄文字,巧于利用法令,以达到邪恶的目的。出处汉·王充《论衡·程材》:“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示例近义词舞文枉法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舞文巧法”这一成语,源自中国古代社会,用以形容某些官吏或文人利用法律条文或文书技巧,玩弄文字游戏,以达到徇私舞弊、歪曲法律本意的行为。该成语由“舞文”与“巧法”两部分构成:“舞文”指舞弄文墨,在文书字句上做手脚;“巧法”则指巧妙地歪曲法律。两者结合,生动描绘出一种利用职务或知识之便,钻法律空子,使公正的法律沦为个人谋取私利工具的现象。其核心内涵在于批判那种表面遵循程序,实则背离法治精神与公平正义的虚伪行径。 从历史渊源看,这一成语的雏形可追溯至秦汉时期。当时中央集权制度强化,法律文书日趋繁复,为熟悉律令文书的吏员提供了操作空间。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已有“吏士舞文弄法”之语,而《汉书》等多部史籍亦记载了酷吏“舞文巧诋”之事。至唐代,“舞文巧法”的说法更为定型,常出现在对贪官污吏的弹劾与批判中。它深刻反映了在官僚体系下,法律执行可能面临的异化风险——即条文被技术性滥用,从而掩盖实质的不公。这一现象在历代王朝中屡见不鲜,成为吏治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 “舞文巧法”的行为模式,往往体现在故意曲解法律文字、滥用程序条款、或炮制虚假文书等方面。例如,古代讼师或胥吏可能通过增减案卷字数、篡改关键术语、或利用法律中的模糊地带,颠倒黑白,庇护权贵,陷害无辜。这种行径不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利益,更侵蚀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它使法律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蜕变为少数人操纵的工具,最终导致民怨积压,社会矛盾激化。因此,该成语历来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是传统文化中警示司法腐败的重要语汇。 在文化意义上,“舞文巧法”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范畴,成为中国政治文化中一个深刻的批判概念。它常与“徇私舞弊”“弄权枉法”等词语关联,共同构成对权力滥用的道德谴责。儒家思想强调“德治”与“仁政”,反对这种形式主义的技术性违法,倡导“执法如山”“秉公无私”的原则。因此,该成语也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即法律执行不应拘泥于文字表象,而应秉持公心,贴合情理,实现惩恶扬善的根本目的。历代清官故事中,不畏权贵、明察秋毫的形象,正是对“舞文巧法”行为的直接否定。 时至今日,“舞文巧法”这一成语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启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体系日益精密,但条文漏洞或解释空间仍可能存在。它警示我们,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立法,更需防范法律被恶意技巧所扭曲。司法人员与法律工作者应恪守职业道德,避免陷入机械执法或功利性解释的陷阱;社会监督也需加强,以确保法律实施不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该成语提醒我们,真正的法治精神在于忠实于法律的价值内核,而非表面文字的游戏。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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